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理论论证步入到制度建设层面的实践操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以为和谐社会建设铺平道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看,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贫富悬殊、地区开展不平衡、失业增加、贪污腐化严重。这些不和谐现象大多表现为局部人经济的贫困或权利的缺失,而现实中许多人经济贫困又是由于缺乏权利引起的,所以我们认为,权利贫困实际上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性因素。和谐意味着协调、均衡,在存在权利贫困的地方是绝对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的,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贫困和权利贫困的含义进行扼要探讨之后,从社会实证的角度说明了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性因素,进而分析了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提出了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一、贫困与权利贫困概念探析贫困一词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动态开展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贫困理解为因收入水平低下而造成的物质贫困,即经济收入缺乏以维持根本的生存需要。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认为,贫困的要素不仅包括物质和收入水平指标,还应包括能力指标,如阿玛蒂亚洲·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根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他所说的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获得各种功能性活动的选择组合的实质自由。贫困的能力指标说明,贫困不仅是一个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力缺乏的问题。1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过提高人们的能力,如提高人们的教育文化素质,来根治贫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有学者认为,贫困不仅是收入水平低下和缺乏能力,还把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等概念引入贫困的范畴。他们认为,那些易遭受外部冲击而自身内部又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就处于贫困状态,这些人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没有发言权,缺乏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排斥。如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这样,贫困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物质贫困开展到了20世纪末期的权利贫困。从上述可知,权利贫困就是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根本人权的一种贫困状态。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