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破产民营企业境外财产的方法摸索关键词民营企业破产管理人清查境外财产作者简介:范向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职称,研究方向: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04.037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日趋密切,也给民营企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因此,在对外投资中,具有时代特点的优势民营企业对外投资也处于了迅猛开展的阶段,对外投资的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日前承办了一切民营企业申请的破产案件,就涉及到了境外投资的事项,也因为该境外投资没有任何资料,如何才能准确的核查到破产民企的境外资产?笔者摸索了自身的工作方法,本文暂不涉及对破产债务人境外资产的处置。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过法院指定作为某民营企业(以下也称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债务人资料和资产过程中,觉察其管理其实十分混乱,虽然企业建立了十几年,但是,根本没有建立文书档案,财务资料不完整。管理人询问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因为是纯粹的民营企业,根本没有考虑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所以,也就没有建立文书档案管理等,有关资料没有考虑保存保存,这实际也是破产债务人走向破产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在破产债务人的破产申报材料和财务账薄中均明确了记载了在韩国的长期投资,而这一记载只是简单的记载,没有如何资料可供管理人接管核查。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执行职务。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将债务人的财产全面置于管理人的掌管之下。同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对于破产债务人在我国法域外的财产,都纳入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假设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以下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財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境外财产,将债务人所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