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摘要: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是建立在缺乏统一的行政机关、立法机构及具有中央管辖权的机构的情况上,在这种“无监管〞状态下,国家法的存在、遵守及施行成为诸多国际关系中最复杂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采取回避态度,但同时也无法依靠强制推行法律的行为完全得到学术界及法理学界的认同。从利益角度出发,法律的推行本质就是为了均衡社会资源分配比例,调整社会各界利益,因此,法律之所以能够被遵守,除了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更关键的是其能够调整、均衡各方利益,以实现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国际法的本质也是协调各方利益的产物,人们顺从利益的协调分配,从而认真遵循国际法的相关条例。本文简要分析了国际法的性质,进一步探究了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关键词:国际法;遵守;义务;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强制性的执行力,因此,调节各国之间的关系,保持各方利益稳定那么成为目前国际关系中的难题。要想探寻国际法的存在和遵守义务的根据,我们可以分别从利益协调、利益逻辑和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探寻国家法建立的本质与生存必要。一、国际法的存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国家法与国内法的效用根本相似,是建立在各国现存的社会关系的根底上的,以各国之间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性质的标准性和强制性。国际法又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是用于直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依据,而国际私法是以其中一个国为主体,对外协调对其他国家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依据,但无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私法,其均具有以下几点特性。(1)国际法的根本特点:国际法的协调主体是国家,不同国家之间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2)国际法制定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在对外开展合作或斗争活动中明示或默认的一种协议,被直接制定为认可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与规章制度。(3)国际法处于“无政府状态〞,其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机关组织,其本身就是各国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作为保障的。(4)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5)国际法不是某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不是不可超越的存在,而是各国按照自己的利益竭力主张、解释和利用的。二、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1.根据一:国际法本质上是利益协调的产物国际法的存在本身就证明了其利益取向问题,国内社会基于利益的竞争需要国内法作为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