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职业平安案例案例一1、案由周某系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辅助工,1995年3月5日上午周某在某工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工地清理现场时,未听平安监护人员劝告,擅自进入红白带禁区内清理夹头。此时该队另一普工曹某正在15米高的平台上寻找工具,不慎碰动一块小铜模板从15米高平台的预留孔中滑下,正好击中周某戴有平安帽的头部,经抢救无效,周某于3月12日死亡。2、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某县工程队职工周某既未对工地管理混乱,平安防护措施缺乏提出批评,又违章进入红白带警戒区作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平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如下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劳动过程中,应听从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发现不平安因素或危及健康平安的险情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3、处理结果(1)事故主要责任者周某因已死亡,不作处理;(2)劳动监察部门建议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及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分别处以2022元及6000元罚款。4、经验教训(1)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平安纪律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施工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操作;(2)加强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班组平安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3)强化对外包工程队的平安教育,平安管理和催促检查,并指派专人对口负责,落实平安责任制。案例二1、案由江某,1978年3月18日出生,1994年10月18日被某县红旗煤矿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从1994年11月18日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1995年3月19日,江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造成塌方,江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江因害怕事故而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赵某出面,调整江某的工作,最好到些不太危险岗位工作,因为孩子才17岁,年纪太小。被赵某当场拒绝。2、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