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律师辩护词.docx
下载文档

ID:1604203

大小:15.67KB

页数:6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律师 辩护
律师辩护词 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辩护词范例〔律师用〕 审讯长、审讯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细心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展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通过认确实调查和紧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而,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依照______公安局所制造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确实是徐___作的案。由于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详细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能够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定是徐___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非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依照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能够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构成时间来详细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确实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构成于现在,但咨询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觉察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徐___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同时,徐 __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徐___的作案时间 不管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依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作的案。但当天下午2时左右,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以及门卫黄___都能证明徐___在单位值班。这有刘___、王___和黄___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徐___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徐___在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徐___本人的辩白相印证,证明了徐___在2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徐___作案的证据严峻缺乏。由于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法院依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修正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徐___无罪。 篇二:高子程律师辩护词 高子程律师辩护词 审讯长、各位审讯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获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复本来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材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操纵〕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回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如此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根本领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获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回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协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讯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消灭或协助消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讯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咨询的控方证人等待询咨询,亦不存在控方尤 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咨询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答复,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进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损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根底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依照,亦无法律依照,甚至违背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伪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以下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 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屡次证明本人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屡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所以明白在龚刚模案进入审讯阶段后,已不同意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声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讯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能够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照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那么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展鉴定自揭谎话。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听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伪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 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仍然能够定罪的对应的事实依照和法律依照。否那么,必定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伪,不能作为定案依照,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听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听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听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伪、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依照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确实是大概能够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施行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所以不能,由于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伪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由于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那么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那么,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因而,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仍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本来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 否被刑讯逼供确实是明证。 四、辩护人特别强调,我们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由于此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定举措。但是在详细执行法律包括在审理龚刚模的个案庭审中,也必须同时依刑诉法、律师法等规定保障包括李庄等律师依法履职的活动,而不能因片面理解证据认为李庄有犯意存在或犯意表达为由对正在执业的律师刻以刑罚。须知,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就没有站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立面、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提出不同意见和证据的一方,打黑案件就非常难成为铁案,由于它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和要素。至于包括李庄在内的辩护律师的言行,在控方看来如有不妥之处,就本案事实而言,那么属执业道德范畴,与犯罪无涉。历史的教训证明,律师执业权益和律师制度蒙受践踏之时,同时也是逼供信盛行之时,“文革〞确实是明证。 值得借鉴的是,拨乱反正期间,在审讯四人帮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国家尚处在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尚不完备时期,左倾思想余毒尚未消除,法治思想远非今日,尤其不具备现在我们国家已颁行的完备的刑法体系,但是我们党旗帜鲜明确实立和坚持了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审讯结果至今令人称道。 以事实为依照,确实是以客观构成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为依照,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为准绳,衡量嫌疑人的行为涉罪与否。没有施行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与结果,依法不能定罪量刑。无罪推定、罪邢法定、存疑不诉、存疑不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新刑法原那么。在李庄案中同样应予毫无差异的得以执行,这才是今天庭审的意义所在。 篇三: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 庄毅雄律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讯长、审讯员: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董杰的委托,指派庄毅雄律师担任董杰、陈珠非法运营罪一案中被告人董杰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阅读了卷宗材料、查阅了法律法规,同时阅读了大量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深化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董杰犯有非法运营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不当。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那么,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 1、技术保护措施不属于著作权利,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构成侵权; 2、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修正数据的,因数据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进犯著作权罪; 3、进犯著作权罪只适用于进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使得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转;非法运营罪适用于违背国家运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运营活动,情节严峻的行为。 现依照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围绕以上辩论观点发 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章 外挂的法律性质 一、外挂的性质 外挂在英文里为plug-in,中文插件。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指成心编制的,以对网络游戏或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一系列程序产生直截了当或间接阻碍的、并非网络游戏本身客户端程序的程序。 外挂有非常多品种,例如,〔1〕依照依照与客户端的关系,外挂可分为:依附于游戏客户端的外挂和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转的外挂。〔2〕以功能为标准,可将外挂分为:作弊类外挂、辅助操作类外挂、机器人外挂。〔3〕依照外挂与游戏程序的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