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方案法初论与我国曾实行的高度集中的方案经济体制相适应,方案法曾被认为是我国整个经济法的龙头法。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方案法与方案一样备受冷落,或者虽有关方面仍然提到方案法,但没有或不愿去进一步探究。本文拟就这一经济法领域的“非热点〞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以作抛砖引玉。一、方案及其法律化要求(一)方案的含义与一般价值方案是一个使用得非常广泛的用语,在不同场合的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有人给方案下的一个“简明的、不带褒意或贬意的定义〞是:“方案〞是未来行动的方案。相应地,方案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它必须与未来有关;它必须与行动有关;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①一般说来,方案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它是人们在多领域、多层次上使用的一种自觉的行为。在任何领域、任何层次上完整的方案,都必须具备目标、时限和主体三大要素。常识告诉我们,工作的内容越是复杂,参与实施方案的行为主体和涉及的环节越多,越需要方案性。我国古代就有“凡事预那么立,不预那么废〞的思想。西方经济学家也说明了这个道理:“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定的未来方案,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行事。〞②工作有方案,至少可取得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所谓有序,是指因为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及为此而确定的步骤、重点、分工等,可在实现过程中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为全局奠定根底,有条不紊。所谓协调,是指通过方案作出事先的协调,处理好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总目标与子目标之间、各具体目标之间、预期目标与时间约束之间、目标与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促进目标的顺利实现。所谓效率,是指因为有序和协调,尽可能地鼓励了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地挖掘并组织相关的条件,减少了盲目性,防止操作中的重复浪费,因而有利于提高效率。③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也就构成了方案的一般价值。第2页共6页方案主体是多层次的,方案的对象也是多层次的,因此方案有个人方案、家庭方案、企业方案和国家方案等。作为方案法所涉及的方案,是处于宏观层次的国家方案,而且侧重于经济方案。当方案被用作经济活动的调节手段,并与国家的职能和权力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国家经济方案。方案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认为,经济管理具有方案、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在这些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