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23)17号)、国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23)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那么(桂发(2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效劳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第四条本细那么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第2页共5页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置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第八条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权属保存在原使用单位,并报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九条各单位应对驻南宁以外和省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