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在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供你参考。借条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谁担案例原告王某诉称,2023年9月30日,被告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息1分,可到期后,被告朱某以种种借口,托欠不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署名为朱某留的借条原件一张。被告朱某辩称,我从未向原告王某借过款,借条是原告伪造的,我的名字叫朱某流,而非朱某留。被告亦提交了其身份证,身份证上名字为朱某流而非朱某留。分歧第一种意见,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性,现借条真实性难以判断,应由原告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王某申请鉴定。第二种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条属原始书证,被告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根据证据规那么第七十条规定,向被告释明是否申请鉴定借条的真伪,否那么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原那么及适用上理解不同。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根底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那么。但实际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命题是高度抽象概括。浅薄的理解这一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判,有必要加以厘清。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命题中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的,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主张,而是其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所有事实。证据规那么明确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有:(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其次谁主张、谁举证要求举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是作为裁判根底的法律要件事实,并且只有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拟制和假定,因此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证明责任规那么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不适用证明责任,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