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根据食品平安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及工作明确如下:一、展销会举办者职责:1、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参展商的许可证,严禁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参展商进入会场销售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本义务的,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参展商承担连带责任。2、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六十一、第六十七、第七十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审核参展商资质及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展销会举办者应收集参展商参展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信息(拍摄展品照片,正反两面,标识信息应清晰),并将参展商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对应的展位号和参展展品等信息递交至展会所在地的区食药监局。3、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商应约定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展商不得私自转让展位,如确实需变更展位时,需经展销会举办者同意,并由展销会举办者将变更情况告知区食药监局。二、参展商职责1、根据食品平安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本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送至展销会举办者审核(展销会举办者留存复印件)。2、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对参展食品的合法第2页共3页性、平安性进行审查,参展商应将参展产品信息送至展销会举办者,由展销会举办者收集后统一送至区食药监局审核,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备。3、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展商应将自己的许可证以及所有参展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复印件放置于展位备查;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准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4、根据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三、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取得有效地健康证明,并按规定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违者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