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我县实施城市低保义工制经验做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效劳劳动〞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志愿性与制约性相结合,无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组织性与业余性相结合〞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为切入点,深入开展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义工效劳活动,切实加大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立力度,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凝心聚力建设和谐xx。一、界定对象,标准管理为将城市低保义工制度落到实处,2023年初,我们结合县情和城市低保工作实际,出台了建立城市低保义工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条件允许的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参加两次环境卫生整治、治安巡逻等公益性义务劳动。每年必须完成30个小时以上的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义工效劳。参加义工的低保对象,以其所属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xx县城市低保对象义工效劳登记表,颁发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记录簿,用于记录低保对象参加义工效劳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完成质量等。同时,按月对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的取消享受资格,并在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至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有8000余名具有效劳能力的低保对象申请参加义工效劳。此外,有50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低保对象主动参加义工效劳。在他们带动下,有2023000余名普通群众自愿参加义工效劳行列。二、明确内容,整合资源。为确保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使城市低保对象义务劳动有序运转,不走过场,我们面向全县征集知识型、技能型和普通型共3类12项义工效劳工程,供低保对象自由选择参加,结合自身特长开展义工效劳活动。同时,为整合低保对象义工效劳活动资源,各社区居委会均建立了城市低保对象第2页共3页义工效劳活动通报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在开展低保义工活动前,将义务劳动的时间、地点、工程、效劳对象、联系人、联系等内容,通过居务公开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以便有参与义工效劳活动意愿的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截止目前,全县低保对象共计参加义务劳动28520人次,完成义工效劳87000小时,效劳对象达154000余人次。三、注重效果,反响强烈我们把城市低保对象开展义工效劳情况作为乡镇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区居委会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