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方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局部组成。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2页共4页(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八)其他有关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