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集团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标准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内部过程管理控制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专业委员会,直属集团设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监事会管理。向股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第三条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和纪律:(一)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能力,极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坚持原那么,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三)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四条审计职权。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真正实现对管理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赋予审计部门以下职权:(一)审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向股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其它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干预、阻挠和影响审计人员在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机构或单位报送各种方案、预决算、各种报表、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它资料;(三)有权调阅、检查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状况和财务电算资料;(四)列席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如,资本运作、合资、合作建设工程论证、年度预决算和联席会议;(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要求被调查者出据说明性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制度、侵害公司利益和损失浪费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经股东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意,第2页共4页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监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八)在审计范围内,有对企业、部门或个人提出与检查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忠告和建议权;(九)参与涉及公司经营决策或制度、规章、方法、条例的研究和制定。第五条审计对象与范围。内部审计的对象是企业、部门和个人,可以越级、越层审计。其审计的范围是对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两标〞、履行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率与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一)审计财务与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1、审定根底性会计记录和其它资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并能够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报表;2、审定有关信息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恰当的反映和表达;3、审定大宗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和主导产品销售价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