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释义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支柱,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根底的重要表达。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面覆盖,国有企业当然也不能例外,决不能因为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是上市公司,就只片面强调企业的经济属性、市场属性,而把党的领导放在一边,忘记了党性原那么和政治立场,忘记了资产归谁所有和企业公共性质。虽然不同企业的行业和领域有差异,但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不能有特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企业的管理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而这些权力和责任都是人民赋予的,都是党和国家代表人民授予的,因此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始终对人民负责,始终对党和国家负责,始终认识到自己是在行使公权力,必须依法受到党和国家监督。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就是代表党和国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明确纳入监察对象范围,既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内容进行监督,也表达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管厚爱,是为了通过将其纳入监督范围,使得这些人员在出现苗头性问题、出现轻微错误时,就有人管、有人治、有人纠正、有人催促,确保这些人员不至于由小错酿成大错,由一般违纪违法逐渐演变成严重违纪违法,最后走向严重犯罪的深渊而追悔莫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不懈打“老虎〞、拍“苍蝇〞、猎“狐狸〞,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而在这些打掉的“老虎〞、拍掉的“苍蝇〞、猎回的“狐狸〞中,就有不少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无论是中央巡视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还是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中,都有不少反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法甚至严重犯罪的问题。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利用手中权力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直接将国有资产蚕食、侵吞为个人资产;有的“内外勾结〞“优亲厚友〞,帮助家人、亲属、同学、朋友等人围绕国有企业搞业务、进行经营活动,利用手中权力获取牟利的时机,甚至是直接啃噬国有企业应当获取的利润,以看似合法的“经营〞方式大肆敛财;有的为求晋升、跑官要官,不惜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