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一案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二是起辅助作用者。辩护词尊敬的审讯长、陪审员:在刘某非法拘禁一案中,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按照国家法律给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二是起辅助作用者。结合被告人刘某的情况分析如下;1、从犯罪认识的产生来看,是在逃的张某提出的。按照侦查卷宗中几名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可以看出,是在逃的张某觉察被害人出老千,在被害人不愿退钱的情况下,张某提出把被害人带到淮南去要钱,并找其淮南朋友要治治被害人。现有证据来看,足以证明是张某提出了犯罪意思。2、从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刘仅起次要作用。我们可以从本案的几个关键操纵点来看。首先,另几名被告人开车将被害人带到淮南,被告人刘某只是跟随而已。其次,在去淮南的路上,是张某的朋友要求将被害人带到淮南某宾馆,被告人并没有指定关押地点,同时也没有参与指挥。再次,在张某等人没有谈成退钱的情况下,是他们将被害人带到茶楼的,被告人根本不知情,只是跟随而已。最后,仍然张某提议讲被害人带回浴池,其后另几名被告人等威胁被害人要求他们脱衣服,并将被害人绑起来进展殴打,还用绳子拉被害人到凉亭内受冻,而被告人刘某只是出于气愤才殴打被害人,同时被告人刘也只是打了其中一个被害人两拳。因此,不管是犯意的产生,仍然完成犯罪的全过程,被告人刘某不断处于被动地位和被支配的状态,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辅助和协助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假设干意见(法发〔2023〕9号)第31“规定,关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按……照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同时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施行细那么规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