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管理处分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近年来,大量单位怠于整改火灾隐患,新的火灾隐患又层出不穷,凸显了现行消防法在整治火灾隐患中的缺乏。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有些地方尝试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拘留的条款,遏止火灾隐患屡禁不绝的势头,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似已无可厚非。然而,法律有它自己的适用规那么,在治安管理处分法上另辟蹊径,不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有违法行政的风险。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佐正。一、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法律冲突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平安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平安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适用该条规定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处以拘留处分,是有些地方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此外,该法第38条有关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也是似乎可以适用的条款。(一)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理由消防部门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从语义上看,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8、39““条中违反平安规定〞、有发生平安事故危险〞的表述,可以涵盖消防平安规定;其次,消防平安属于公共平安的范畴,违反消防平安的“行为也符合这两条规定所在章节阻碍公共平安的行为和处分〞的名称;再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等场所的消防平安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公共平安问题之一;最后,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具有以公安机关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便利条件。不过,这些理由只是说明了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分法的可能性,而不能解决可行性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与消防法有冲突。(二)消防法与治安管理处分法存在的法律冲突消防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分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款:(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的。〞对于违法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消防法第41条也作了处分规定。从消防执法的惯例看,这里的营业性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与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9“条规定的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38“条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