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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制证听可许政行食粮局食粮市门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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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 制证听可许政行 食粮 市门厦
度制证听可许政行食粮局食粮市门厦 为标准粮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闽粮法(2022)14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粮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粮食行政机关认为粮食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并在听证前七日内向社会公告; 3、粮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粮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粮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三、粮食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粮食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粮食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资证。 五、听证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并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粮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粮食行政许可决定。 六、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粮食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七、听证的有关文书,应按XX省粮食局闽粮法[2022]194号文件的规定,统一格式,标准使用。 发布部门:XX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23年2023月13日实施日期:2023年2023月13日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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