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1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那么(db37/t302023-20232023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6号)、关于深化平安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平安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3﹞16号)、加快推进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23)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23)4号)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第2页共25页工艺、设备的;(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3)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平安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平安联锁装置的;(4)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效劳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平安距离缺乏,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5)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设置可燃、有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