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否行使抵销权任建华邱新华摘要:适于抵销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而代位权不能阻却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抵销权是形成权,代位权无法阻却形成权性质的处分权。代位权清偿原那么并不改变代位权的债的保全属性,而债的保全属性将代位权进行了限定。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允许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因债权消灭而无法认定代位权成立,在具体处置中应该驳回原告基于代位权行使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关键词:代位权形成权抵销权一、问题的提出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小额贷款公司曾向任某、张某、材料公司出借1500万元。张某、邵某、朱某、沈某签署股东会决议,载明材料公司自正常生产以来至2023年5月20日为止生产经营亏损8835万元,此经营亏损额由各股东按股份比例承当,其中朱某承当16830675元。同日,材料公司、朱某、邵某共同签订还款协议,载明朱某应支付材料公司16830675元,系朱某为材料公司股东所承当的公司亏损额,期限自签订之日起3年。如朱某无法归还,由邵某担保归还。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被告朱某、邵某和第三人某材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请求:〔1〕朱某归复原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83万元;〔2〕邵某对朱某的上述还款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后邵某将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公司归还邵某借款20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判决,材料公司支付邵某2000万元。在本案一审期间,邵某提出其可将对材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朱某用于抵销本案债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应是对债权真实性的抗辩,邵某的上述主张不属于可以向债权人抗辩的内容。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故即使邵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其对享有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朱某,也不能在代位权诉讼程序启动后抵销材料公司对朱某的债权。判决:〔1〕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款项1683万元;〔2〕被告邵某对被告朱某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局部承当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朱某、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院认定原告小额贷款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成立的情况下,朱某不能行使对材料公司的抵销权。虽然法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仅是对债权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