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根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根本原那么:(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那么;(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那么;(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那么;(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那么;(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那么;(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那么。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根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方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效劳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根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开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根本建设工程。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以下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一)参保居民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基金利息收入;(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