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作者简介:李志纯,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6.147建筑业作为我国的重要产业,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当中的法律关系相较于一般行业更为复杂。无论是招投标环节还是合同管理环节,都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不仅要在工程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树立起一种健全的法律意识,还要在工程工程的各个环节中时刻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和分析,以科学的方法最大化地防范和抵御风险。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一〕关于维权途径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所开展的工程工程是一类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需要多个单位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完成,更需要多个工作同时进行。即便是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工程工程里也会有着不止一种身份。前一个合同中的工程承包单位,在后一个合同中就变成了工程发包单位。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所处的合同地位和法律地位均不相同,这也导致了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迥异,往往也因此引发了诸多争议和纠纷。如发包单位因资金缺乏或周转失灵导致拖欠承包单位大量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单位以各种理由对承包单位处以罚款、约定好的施工合同条款不能得到正确履行等情况屡见不鲜,这都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对于一些中小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讲,由于其规模和实力使然,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务部或聘请专业的常年法律参谋,导致了其不能在最正确时间进行维权,或将随时面临着权利无法主张和损失无法挽回的风险。〔二〕关于证据缺乏的风险目前,建筑行业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缺失问题,成为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一类比拟严峻的法律风险。假设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和认知,其就不会刻意在工程施工期间对一些重要的决策根据或施工信息进行收集和固定,就留下了众多法律隐患。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人员不对工期延误的因素进行采集、不留底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不保存发包单位的工程决策书。这些工作细节上的疏忽,导致了在事后维权上就会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所有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都落给了建筑施工企业自行承当。这类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就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不够重视,认为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证据只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