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本钱电力效劳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负责本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技术标准;(二)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扶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节电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三)推动能源效劳中介组织的开展。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州、市经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提出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技术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设立相应机构,配置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设立节电管理岗位,并配备培训合格的专业节电管理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负荷和节电管理第七条省经委应当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力开展规划时,应当把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纳入其中。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开展负荷管理工作,平衡电力供求保证电网平安运行,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顶峰最大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第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快建设和完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负荷监控能力到达本地区总用电负荷的70%及以上。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系统和通信通道由电网经营企业建设用户终端由电力用户购置并委托供电部门安装。第十条各级经委通过调整电力用户的生产班次、错开上下班时间、调整周休息日以及将用电设备检修安排在用电顶峰季节或顶峰时段等方式,实施负荷管理。第十一条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省经委应当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用电方案,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措施,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第十二条各级经委应当定期组织对用电大户的单位产品电耗进行考核管理、用电检查和评估,定期公布高耗电行业平均用电单耗,制定高耗电行业单位产品电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