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各国反腐倡廉做法与经验各国反腐倡廉的做法与经验腐败的要害和核心是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就是掌握权力的个人或机关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特殊利益,滥用公共权力,违反公共道德,侵害公共利益,为自己牟取私利。为了防止和惩治腐败,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廉政法规,限制对公共权力的滥用,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法律标准行为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罚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罚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标准。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标准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标准。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参谋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效劳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