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15—2009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5085.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3.2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HJ515—200923.3监督管理指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危险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