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607—20111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7145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5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2001年第199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HJ607—201123.1废矿物油usedmineraloil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3.2废矿物油产生单位usedmineraloilgenerator在生产、经营、科研及其他活动中有废矿物油产生的单位。3.3废矿物油经营单位usedmineraloiloperator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4收集collection指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废矿物油进行集中的活动。3.5贮存storage指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在废矿物油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废矿物油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