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162-2006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Methodforcollectionofphysicalevidenceforfiretechnicalidentification2006-03-14发布2006-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志宝、耿惠民、田桂花、刘振刚、邓震宇、梁国福、陈克。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技术鉴定物证的术语和定义、物证提取的器材、材料与试剂、方法和注意事项。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自然火灾、爆炸火灾、放火等火灾技术鉴定物证的提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840.1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第1部分:宏观法GB/T18294.1火灾技术鉴定方法第1部分:紫外光谱法3术语和定义GB16840.1和GB/T18294.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器材、材料和溶剂4.1提取器材提取器材包括下列工具:a)镊子、钳子等夹取类工具;b)剪刀、手术刀等剪割类工具;c)锯子、切割机等切割类工具;d)毛刷、铲子、钩子、锤子、筛子等清理类工具;e)磁铁等吸附类工具。4.2辅助器材和材料辅助器材包括下列器具材料:a)放大器(带照明,放大倍数为4倍以上);b)照明灯具;c)抽气泵、注射器、采样器、气囊等气体取样器材;d)脱脂棉。4.3包装器材和材料包装器材包括下列器具材料:a)可封口的聚乙烯塑料袋、纸袋;b)磨口玻璃瓶;c)可密封的金属罐;d)标签纸。4.4溶剂主要用于现场烟尘痕迹提取,包括:石油醚、正已烷、乙醚、氯仿等,溶剂纯度为分析纯或分析纯以上。5提取方法5.1电气火灾5.1.1提取部位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供电系统(电源部分)→配电系统(配电盘)→电气线路及电气连接件→用电设备或者器具的顺序,查找每一处熔化痕迹,重点提取起火部位的带有熔化痕迹的物证。5.1.2主要物证---电线电缆类:以铜、铝导线为主;---按插件类: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线路接头、开关等;---低压电器类:断路器、熔断器、刀形开关、转换开关、接触器、启动器、控制继电器、主令电器、电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