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诉讼请求: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2023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发动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局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2023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此致某县人民法院具状人:200x年x月xx日代理要点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第2页共4页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那么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根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方案内生育还是方案外生育,成员违反方案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我们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