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关于刑罚执行差异性问题的交流材料监狱体制改革,监狱职能归位的落脚点是“刑罚执行〞。这已是无可争议和辨驳的。但监企别离、体制改革完成后,监狱对“刑罚执行〞工作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能完全科学把握并正确完成“刑罚执行〞吗。从全国来看,根据分工,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外在形式是将被判处有(无)期徒刑的罪犯“关在大墙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点,应该是统一的。但关进去后的“刑罚执行〞内容、方式、程度、管理、变更等肯定是不一样甚至五花八门。如发生在贵阳王武监狱的xx籍调犯哄监闹事事件的起因就是明显的“刑罚执行〞的差异性所致(减刑方式、标准、幅度及生活待遇)。按理,依刑罚权威性及社会公平正义性,同一“刑罚〞无论在哪个监狱执行都应该是一样的。可大量的事实说明:同一“刑罚〞会因执行监狱的所在区域不同而执行的内容、方式、标准、力度、完整度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也有类似情形。撇开不同省份经济开展不同、行业差异(工业与农业、地面作业与井下劳动等)、监狱管理层等执法者的人的因素外,还会有什么呢。其实,对有过一线刑罚执行实践经验的同志来说,答案并不难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对监狱“怎样〞执行有(无)期徒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空泛,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我们在执行中把重点放到了刑罚(主要是刑期)的变更上而忽略了“刑罚执行〞的本质内容,专注了“刑期〞这个“刑罚执行〞的“壳〞,无视了“刑罚内容〞这个“核〞,把“刑罚执行〞变为“刑期执行〞。作为监狱主刑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内容、样式究竟应该是怎样的。我想,除了“关进牢里〞这一空得不能再空的简单外在感知外,还没有法规或哪一个专家学者及监狱工作者能准确、完整、科学的定性、定义或定量描述。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监狱对“刑罚执行〞的大量日常工作只能说是依据经验、约定俗成或监狱自己相互“学习模仿〞的理解、规定。这种执法样式带来的只能是导致监狱与监狱“刑罚执行〞大量第2页共3页差异性无法防止。“刑罚执行〞的不同一、不标准对设立“刑罚〞的本义——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造成事实上的极大破坏。如不同监狱对罪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就会因人而有质的区别:有的认为,“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按成绩减刑;而有的认为,作为犯人,对社会、受害者及家属犯有罪行,到监狱里你就该赎罪、就该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