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急需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袁惠惠摘要:小城镇建设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举措,但目前遇到的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失地农民、农民工、农村籍大学毕业失业学生进入小城镇后根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设。它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设施予以保障,其中社会保障问题尤为重要,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构建我国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22)34-0101-02中国整体奔小康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富了,中国就整体富裕了。中央将小城镇建设作为我国十亿农民奔小康、提振中国经济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意义深远,它充分表达了党和政府建设十亿农民福祉,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惠及子孙万代的战略决策。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十亿农民奔小康的美丽蓝图,它需要各项配套建设同步、甚至提前建设,但目前遇到的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失地农民、农民工、农村籍大学毕业失业学生进入小城镇后根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建设。这是一个新的社会化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原本我们的社保基金就严重亏空,随着小城镇建设而来的大量非农人口进城,城镇既要保障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生活根本保障,同时也要保障失地农民、农民工、农村籍大学毕业失业学生的生活必须,两大问题交集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棘手的大问题。如何解决这两大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解决进城人员的疾病、伤残、养老、失业、上学等等根本生活费用。为解决劳工疾病、伤残、养老、失业生活保障问题,西方国家根本分为三步走。第一阶段,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是1883年的德国劳动疾病保险法,德国紧接着在1884年和1889年先后公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及残废和老年保险法[1]。第二阶段,一战到二战前后。西方许多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法,美国在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是其中的典范[1]。目前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律。在我国,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责任,其中包括了社会救助、福利、优抚基金,国家责任的资金主要是政府预算和社会捐助[2]。另一局部是社会责任,即社会保障基金。它由国家、社会(单位)、个人共同负责筹集。如何保证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返贫、农民工飘忽不定、收入不稳定、农村籍大学毕业生身无分文这三种人不因进城而成为城市二等公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我认为主要是靠国家的力量建立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