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XX年12)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23)88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我们组织制定了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2页共11页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