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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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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灾区 法官 心理 危机 干预 机制 研究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   一、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现状分析   (一)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是指灾区法官在遭受消灭性的汶川地震后,在巨大的审判压力下,出现的焦虑不安、恐惧担忧、高度抑郁、注意力难于集中等运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难以克服的,使灾区法官生活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暂时心理失衡状态,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高度的警觉性:指灾区法官对环境的反响持续地处在高度警戒的状态。对与地震相关的声音、图像、气味甚至是身体触碰等反响过度;对时间、空间感知歪曲,对环境定性不清楚;失眠,做噩梦,易惊醒,从而导致精神疲乏,注意力集中困难等应激反响。   2、极度的悲伤:这是最常见的感觉和情绪,为亲人或其他人的死伤感到很难过、很悲哀;大多数法官会以大声嚎哭或不断啜泣来宣泄或疏解;少数法官以麻木、冷漠无表情来表达。   3、负疚感:恨自己没有能力救出家人,希望遭遇不幸的人是自己而不是亲人;感到自己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来防止亲人的死亡。如一名法官的父母住在乡下的土坯房内,地震震倒了一面土墙。两位老人未能幸免于难。这名法官陷入深深的自责:灾难来临时,他没能拉扯年迈的父母走出家门。   4、灾难的再次经历:指创伤事件不断地被一再经历。灾难的画面在脑海中反复出现,一闭上眼就会看到最恐惧最悲伤的画面。例如:灾难痛苦的回忆反复地侵入或经历的事件反复痛苦地在梦中出现,行为表现出像是灾难又再度发生或是感觉回到事情发生的当时等。   5、无力感、挫败感和脆弱感:灾难的强破坏力往往在短时间内带来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从而导致灾区法官的无力感、挫败感和脆弱感。觉得生命是那么脆弱、不堪一击,对未来丧失信心。   6、逃避反响:指持续逃避和此次灾害有关的刺激或情形。例如:努力逃避与创伤有关的思想、感觉或谈话,对于重要活动明显地降低兴趣或减少参与,产生疏离感或与他人疏远,对前途悲观,不期待未来的生活等。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特征   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心理危机的二重性。心理危机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但如果在心理危机阶段对灾区法官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不仅可以防止心理危机的爆发,而且还可以使灾区法官学会新的应对灾难的技巧,使心理平衡得以恢复甚至超过震前的水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心理危机又是一种机遇。2、心理危机的非疾病性。中国人习惯把心理危机与个人道德品质联系起来。人们往往否认自己的心理问题,更不会轻易流露出来。但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心理危机只是一种暂时的心理失衡状态,并非心理疾病。3、心理危机的普遍性。在消灭性的地震面前任何人的心理都不能幸免于难,包括奋战在审判一线的灾区法官。4、心理危机的特殊性。个体的差异性决定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人造成的心理危机也不同,因此必须针对每一位灾区法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别性的心理干预和治疗。5、心理危机的复杂性。灾区法官所处环境中的所有因素都相互交叉在一起成为心理危机的诱导因素,从而使心理危机的形成和爆发不严格遵从一定规律。6、心理危机的长期性。心理危机通常持续6~8周,有时可能到达1年以上甚至伴随其终生,因此对灾区法官的心理干预必须长抓不懈。7、缺乏快速的解决方法。心理危机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不存在心理危机的快速干预方法,对灾区法官的心理干预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消灭性的地震给灾区法官造成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心理学上有一个名词叫做应激,所谓应激是指机体对各种内、外界刺激因素所作出的适应性反响的过程。引起应激反响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因素;既有物理的,也有生理、心理的因素;还 有社会文化等诸多综合因素。地震引起的突发事件便是产生人们心理应激反响的一种类型。我们习惯将地震称作应激源。人们由此引发的心理反响叫做应激的主观体 验。地震这种应激源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应激强度大等特点。当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巨大改变的时候,个体会陷入严重超负荷的身心紧张性反响状态中,机体内、外平衡被打破,从而出现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的应激反响,导致不同程度的悲哀、恐惧、绝望等不良情绪反响,出现闯入、闪回等急性应激障碍,不断回忆当时最恐怖的片断、做噩梦、工作效率降低,同时影响人际交往、工作与生活,过度的主观体验还会直接导致生理上出现一些不适征,例如疲惫感、食欲与睡眠的改变 等等。地震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是造成个体心理应激的根本原因。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心理素质多么好的人,都会悲哀、恐惧和绝望。如一名灾区的法官几位亲人 都被掩埋在废墟里,与他分隔阴阳。法官拼命救人,挖烂了指甲,媒体赞扬他是金刚,是英雄,岂不知背过人,他经常以手掩面,痛苦不已。消灭性的地震对灾区法官来说是一个可怕的梦魇,它改变了灾区法官的情绪、冲动、欲望、气质等心理因素,给灾区法官造成了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   (二)震后迫切而繁重的司法保障任务加重灾区法官的心理负担   1、 司法保障的紧迫性使灾区法官没有时间抚平心理创伤。汶川遭遇的这场历史上罕见的地震,影响范围广,受到的损害大,恢复重建任务非常艰巨,目前大规模搜救生 还者的工作已渐渐接近尾声,抗震救灾的重点已转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灾区的重建工作迫切地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 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做 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迫切的司法保障任务要求灾区法官在尚未抚平心理创伤的情况下,迅速地肩负起依法严惩危害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历史使命,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2、 案件井喷使灾区法官应接不暇。随着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许多因此次地震而引发的纠纷会大量涌现,例如房地产的风险及按揭贷款纠纷、保险纠纷、婚姻家庭纠 纷、继承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等,灾区法院的收案数量将出现井喷。而地震中,灾区法院干警的伤亡情况非常严重,以此次 遭受地震灾害最重的北川县法院为例,北川县法院在职43名干警近三分之二遇难,幸存的16名干警重伤3人。其他重灾区法院的干警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灾区法院的审判力量被极大的削弱。法院审判力量的严重缺乏与案件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灾区法官必须加班加点,甚至要放弃节假日休息超负荷工作,这势必给本已身心疲惫的灾区法官及其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3、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使灾区法官心理压力剧增。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害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是消灭性的,其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前所未有的复杂,地震发生后到安置及灾后重建期间,涌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 尤其涉及到民事上的一些法律问题, 比方房屋按揭问题,工伤保险问题,捐献纠纷问题,保险合同问题,收养孤儿问题等等。灾区法官在汶川地震这种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如何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什么样的原那么,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如何开展,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这些问题处理难度大、司法政策性强,涉及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灾区重建的成败,灾区法官必须从大局出发,在平衡各方面利益的根底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法官责任之重、心理压力之大前所未有。   4、艰苦的办公条件使灾区法官身心疲惫。地震造成法院通往各地的交通、电信中断或受损,灾区法官只能徒步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被地震毁坏的法院大楼变成危楼,甚至不幸化为废墟。固定的办公和庭审场所的缺乏,使人民法院的庭审、办公、接待工作只能在 “帐篷法庭〞、“车载法庭〞、“院坝法庭〞进行;为了确保法院卷宗的安全,灾区法官必须随时携带卷宗……恶劣的办公条件使灾区法官的身心健康面临严峻的考验。   三、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法官心理影响司法审判的原因分析   规那么完美主义认为,立法者已制定了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标准体系,保证其完美无缺、逻辑自足,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 “它假定法官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存在一个权威的标准性文本,出现一个与该标准性文本不相符合但有可能与之发生联系的事实,法官的作用正是通过司法判决将法律文本的标准要求强加于所发生的事实之上,从而创造新的事实使原来的事实符合法律标准的要求〞,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毫无独立意义,法官的根本职责就是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规定,他所能起到的作用充其量是担当一个标准的简单套用者角色。拿破仑就曾认为,法律可以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连接在一起的人,都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   然而,规那么主义无视了两个问题:第一,它完全无视了法官在抽象法律标准的具体化过程中所起的决定作用。普遍的法律标准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 此为了协调社会生活的多边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社会现实以及利益呼声,在既有的标准前提下,机智地解决这一矛盾。第二,它无视了法 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活生生的人,其心理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把司法者设想为法律忠实的正义的守护神,这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不恰当的。……无论采取任何审判组织体制,司法者心理的社会身份、心理素质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倾向,都将对诉讼行为产生影响。〞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曾说过:“判决不是客观事实,而是判决者的精神创造。性别、年龄、生活经验、对案件作案人的同情或厌恶、自卑感或自高自大的以及自身的经济利益都影响法官作出的判决。判决不只是一种纯粹的逻辑过程的结果,而是受到法官心理的非理性成见的决定性影响。〞   对于法官心理在审判中的作用这一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法官心理极有可能成为法官裁判的内在理由。在某些场合, 法律就可能依碰巧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心理而定,可以说,法官心理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法官心理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着重大的影响。法官内心对案件审理的情感、态度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决定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推动着诉讼的进行,促进裁判的产 生。因此,可以说:“法律如果没有法官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   (二)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对司法审判产生严重的破坏性影响   “如果将审判作为争议解决过程的一个重要局部来看,就不能忽略法官的独立体验和感觉〞。灾区法官的心理危机正以一种不知不觉潜移默化的方式左右法官的选择,影响灾区司法审判。   1、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影响审判作风。很多人对法官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法官是无面目的人,“铁面无私〞是法官最根本的素质;庄严肃穆的法庭和神圣的黑色法袍、繁琐的审理仪式和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神话出一个高高在上的人物——法官,在遥远高尚的法官席后,法官俯视着人间的纷纷扰扰、只讲法律、不问生活,宛假设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既是神仙,便自然不会有人的七情六欲,因此他的执法如山值得信任,没有任何情感因素的参与定会实现公平正义。但法官终究还是人,有着人的种种本性,在面具后面,每一个法官都有着一副生动的面孔。经历巨大地震灾害的灾区法官,有的失去了孩子,有的失去了父母,灾难中 的一幕幕在灾区法官的心里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灾区法官的种种不良情绪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爆发,从而可能做出过激的言行,影响法院的司法审判 作风。   2、灾区法官心理危机影响司法效率。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正是有了法官,法律帝国才能正常运转,司法活动才能有效进行,各种纠纷才能得到公正解决。但在消灭性的地震灾害后,灾区法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灾后应激性反 应,这些心理危机使灾区法官无法始终保持理性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冷静果断的处理各类案件,法院审判工作无法正常有效的开展。“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震后灾区法官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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