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自2022年202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活动日益频繁,信托在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根底设施建设、证券投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笔者在从事信托法律效劳过程中,往往发现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层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场甚至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信托的定位、信托立法本身对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那么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决定了必须立足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现实意义的判断。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对我国信托立法本意的理解,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和合同法规那么,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籍此与广阔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讨论。一、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释义(一)信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局部总那么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根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所表达的财产管理方式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与受益人完成对财产权内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受益人享有财产权当中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局部绪论对此所作的表述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第2页共5页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表达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别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