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2022【发布文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2号【发布日期】1998-06-26【生效日期】1998-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开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受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第2页共42页何局部及其衍生物。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第三条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经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第六条第六条工商、公安、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效劳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