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第197号令)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六年一月十四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表达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方法。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到达以下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效劳;(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效劳;(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方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方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工程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