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二、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相关政策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的申报、缴费流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政策(一)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国家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号)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级:1、《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2、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市级:1、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2、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2011〕年第4号)5、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二)保障金的征缴范围和标准1、征缴范围的划分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2、保障金征缴对象及征缴地的具体规定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95令)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一人有限公司)均应按规定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