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关键词一房二卖善意第三人登记占有作者简介:萨仁托娅,美国天普大学法学硕士,慧聪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律师实务。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5.023一、一房二卖中的根本法律问题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在已经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再次订立买卖合同,将商品房出售给其他买受人的行为。在出售房屋时,往往涉及到两个行为其中包括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行为和进行房屋登记的物权行为,而当房屋买卖中合同行为和物权行为出现“时间差〞时,就极其容易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只有在基于有效的合同的前提下,房屋买受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我国,物权的变动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房二卖的过程中,出卖人有可能同时就一个房屋签订数个买卖合同,但是我国法律是肯定了多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的。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那么数个买卖合同就都是有效的。因二重买卖中签订的数个买卖合同从而形成的数个买卖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只要任何一份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时,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房屋的出卖者在与前买受人签订了售卖合同之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了合同,并直接将房屋的使用权和钥匙(即实际占有房屋)交给后买受人,而前买受人因为此种行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取得房屋,并以恶意串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后买受合同无效,法院是给予支持的。但是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只有前买受人有权利以恶意串通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定买受合同无效。从实践来看,如果后买受人仅仅只是知道房屋存在前买受人,但是并未与房屋的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不会判定为恶意串通。但是,如果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知道房屋出卖人已经与他人签订协议,仍旧决定篡改签订日期与房屋出售人签订合同,将自己的合同日期改至前受买者之前,损害前买受者的利益,那么会被法院判定为恶意串通,相应的,合同那么会判定为无效。二、争议房屋的归属与具体问题分析我国法律对于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取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房屋的具体归属问题,我国还没有具体的条文,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