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效劳市场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效劳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标准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平安、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健康开展为宗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大力整治医疗广告,标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对卫生工作的满意度,为全县社会进步和经济开展创造良好环境。二、目标与重点(一)依法打击非法行医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药店行医、非法义诊活动、非法医疗美容效劳和非法性病、皮肤病防治,整治不按批准的执业范围、类别、地址行医以及聘用非卫生人员从事卫技岗位的医疗机构。重点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二)依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查处虚假广告和不应发布的广告。三、分类处理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予以处理。(一)对19x年x月x日后开办的个体医疗机构:除必须符合x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外,还应具备:1、在庐城社区范围和建制镇以上的城镇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应依法已取得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2、在一般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成认的医士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3年同一专业临床工作;3、在行政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对国务院条例颁发实施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在庐城和建制镇开设并已向社会开放的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方可准予登记,在其它乡镇政府所在地开业的申请人,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士职称前方可准予登记。(二)对社会办医机构。19x年x月x日前,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发给社会办医注册证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在符合规划和根本标准的情况下,方可准予登记,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