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省科技方案评估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科技方案工程(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标准工程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工程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依据国家科研方案课题评估评审暂行方法、国家科研方案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参照国家科技方案工程评估评审行为准那么与督查方法,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工程评估,是指省科技厅方案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那么,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工程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工程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对工程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工程立项(含工程招标,下同)、工程检查、工程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标准的对象含工程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工程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工程推荐者和工程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工程责任人,下同)。第四条工程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估机构的工程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工程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方案工程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条工程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工程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那么、程序和方法,正确履行对工程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工程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工程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第2页共6页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工程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二)不得利用组织工程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工程评估评审活动;(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工程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