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学习参考心得体会五篇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一)5月7日,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了旅游法学习的宣传发动会,作为一名镜泊湖景区工作人员,在学习了旅游法以后,有如下的心得体会:旅游法的广义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标准的总称。这说明: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治理、运营、参观、巡游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构成的带有旅游或表达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效劳,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了供需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法律调整。尽管涉及到众多已存在的法律,但旅游业务的特别性决定了这项法律要以保护旅游者的相关利益和维护旅游效劳提供者,即旅游运营者的利益。这两项应当是制定法律的中心点。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保密机制仍不完善,旅游者的人身平安仍要加强保障,旅游者的行李、随身物品的保护,仍有待旅游法进一步制定和标准。旅游者当然在旅游市场中占据买方市场的地位,但旅游运营者的利益也不容无视。旅游运营者的责任免除条件也应该合理地规划,以确保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旅游法不仅仅应当明确规定旅游运营者对旅游者的必要的权益保障,也应当规定旅游者的义务和相应的惩罚。在我们的旅游过程中,相信每个人都会遇到所去的景点奇石、树木、小屋等被人为地涂鸦。从法律上来讲,在景区乱涂乱画是破坏公共环境、城市文明的行为,可由相关单位给予处分,但景区物业没有执法权,每次遇到这种现象最多也确实是上前劝说、制止,有时乱涂乱刻的市民还与景区治理人员发生冲突。旅游法应该对这类现象以及相关的破坏景点的现象给予更详细明确的处分条例,并规定更有效的执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了却又无法执行法律条款。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景点给予的身心的温馨之外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随着中国更多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旅游法对旅游者义务的规定也应当给予更有力的标准。旅游法还应当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标准。中国人口众多,旅游的人口也众多,旅游开发商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旅游人口,对景区的规划越发商业化。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在景区内开山炸石,砍树毁林,我们已经屡见不鲜。西双版纳的州府景洪市,上世纪70年代时依然一座原始森林围绕的小城,而现在,车出景洪,不管往南依然往北,沿途看到的都是一片接一片刚放火烧掉,预备种植橡胶的林地。还有的景区为了经济利益着想,大肆建造商店、酒店、餐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