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风险社会中危害性原那么的角色定位本文转自现代法学2023年第3期●王耀忠【】功利制约正义的国权主义刑法思想会使刑法成为控制风险与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促使危害性原那么内涵不断膨胀,刑法的社会机能随之扩张并使危害性原那么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批判机能逐渐丧失。在现代风险社会语境下,以保障人权、自由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刑法理念仍然是立法与司法的根本准那么。风险的控制应该是有梯度的,危害性原那么必须与刑法谦抑思想并用才能成为刑事立法的指导原那么;必须在形式的构成要件框架内,在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指导原那么。【关键词】危害性原那么;风险控制;人权保障;形式理性;角色定位一、导论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risksociety〕概念。20多年来,这一理论在社会理论界、政策研究界和公众中的影响与日俱增[1]。工业社会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造就了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同时也带来了核危机、生态危机等足以消灭全人类的巨大风险[2]。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机组由于人为原因发生爆炸,酿成的世界性大灾难、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英国令人毛骨悚然的疯牛病危机的爆发与全球性蔓延、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世贸中心发生的令人惊骇的恐怖主义事件、2023年发生的非典型肺炎,后来的禽流感、三鹿奶粉事件,再到2023年的猪流感等等都充分说明人类已经步入了现代风险社会。特别是2023年4月日本大地震导致的核泄漏,风险社会与安全刑法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我的思考。在西方,“风险社会的概念指的是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良过程中,它的社会肌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这个风险社会概念完全置换成常态混乱概念。在现今的工业国家现代化开展进程中,社会的安全阀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而不断地脆化,因为这个社会的安全系数已被现代化自身不断演化的逻辑所逾越。〞[3]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就一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自然或社会的风险,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风险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如果我们把人类过去面临的主要风险比做“天灾〞的话,那么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便是“人祸〞。很明显,现代风险相对于传统风险更多的是人为因素所致。现代风险具有不可感知性,即现代风险不再是人们通过感官可以感受到的直接风险,而是潜在的、无法感知的、建构的风险;不确定性,即现代风险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