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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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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作业 场所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规定 解读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 规定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实施四年多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适应当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全面性。《规定》涵盖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粉尘防治等内容,既解决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五件部门规章的衔接问题,又突出了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二是体现了先进性。《规定》在判定标准、测定方法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在措施要求上吸收了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最新科研成果。三是体现了可操作性。《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解读】本条是本规定适用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煤矿包括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城镇和乡镇集体煤矿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等。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解读】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虽然煤矿作业场所存在大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方针、原则的规定。 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是指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和义务。 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尊重劳动者,爱护劳动者,关心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为主是职业病防治方针的核心,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途径,特别是尘肺病是一种不能完全治愈的职业病,因此,要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安全投入、科技进步、教育培训、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是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措施。源头治理是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来转变。源头治理包括两重含义,第一层意思是煤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把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口;第二层意思是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把好生产矿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口。科学防治是指煤矿企业要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严格管理就是要按照制度和标准要求认真执行,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执法,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煤矿企业要通过对自身的严格管理,提高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依法监督是依法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包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也包含煤矿企业和劳动者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权力的监督。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责任的规定。 由于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各项工作的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因此,将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规定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建立及其责任的规定。 虽然近年来煤矿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逐步提高,但是从调研和监察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统一领导和管理,职业健康工作被边缘化,资金、设施投入不足,重视生产发展、忽视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企业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普遍。为此,《规定》提出煤矿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方面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防治涉及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社会长治久安,近年来,煤矿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因此,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行政干预。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这里提到的是设置或者指定,是给煤矿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可根据本单位职业卫生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也可指定内部已成立的部门作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但无论是设置或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煤矿都必须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的规定。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是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煤矿企业及其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行为,是职业病防治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工作,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任务清楚、责任明确。因此,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14项制度。要求煤矿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主要包括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实施方案是落实年度计划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措施,针对性要强。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与设备方面的规定。 监测人员是指经过教育培训合格,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能的技术人员,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煤矿可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数量,但必须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需要。 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之一,煤矿企业应开展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目的是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为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煤炭采选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检测、评价结论应当保证客观、公正。 煤矿企业应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按照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将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其中检测、评价结果还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有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可能对生产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害,而这些严重危害目前又缺乏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生活、生产环境,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这里所指的明令,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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