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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协和医院工资福利待遇规定.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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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协和医院 工资福利 待遇 规定 pdf
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事业单位现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 1、见习期工资:适用于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及其以下学历,未转 正定级之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见习期 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2、初期工资:适用于取得硕士学位及其以上学历,未转正定级之前的新参 加工作人员。初期为一年,如有延期转正的情况,则初期工资的发放随之顺延。 3、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适用于见习期或 初期结束后的正式职工。 岗位工资大致分为三大类: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 勤技能;每类工资中又划分为若干级别。 4、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共有若干个档次,适 用人员同岗位工资。 5、10%工资:按人事部有关文件,提高护理人员、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部分, (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10%)适用于在护、教岗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二、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对在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称(职务)不同而不同。以下是自 2004 年至今执行的标准: 职称(职务) 生活补贴(元/月) 正局级 1696 副局级 1521 正处级 1346 副处级 1206 正科级 1066 副科级 951 或 953(2000 年前任职) 科办事员 846 或 853(2000 年前任职) 正高职称 1591 副高职称 1346 中级职称 1066 初级师职称 846 或 893 (2000 年前晋升/定级) 初级士职称 846 或 853 (2000 年前定级) 高级工 926 或 933 (2000 年前任职) 中级工及以下 846 或 853 (2000 年前任职) 见习期 706 三、书报费标准 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月 27 元,初级职称或科级以下 人员每人每月 25 元,工人每人每月 23 元。 四、洗理费标准 男职工每人每月 20 元,女职工每人每月 26 元。 五、房租补标准 1、根据北京市及医科院有关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对离退休和在职人员 发放房租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单位:元) 职称(职务) 房租补贴/月 备注 正局级 130 副局级 115 正处级 100 副处级 90 正科级 80 副科级 80 科办事员 70 (工龄 25 年以下) 正高职称 115 副高职称 95 中级职称 80 初级职称 70 高级工 80 中级工及以下 70 (工龄 25 年以下) 2、另,工龄满 25 年以上的职工,月房租补贴不足 80 元者,按 80 元标准发 放(科办员或中级以下人员)。 六、伙食补、餐补标准 1、根据在职职工出勤发放,月伙食补贴最高限额为 120 元。 2、根据在职职工出勤,餐补每天 14 元。 七、职务补规定 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科室中担任科主任、书记、护士长、教学 老师等职务的工人员,依据职称(职务)享受不同的职务补贴。 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一个月(含一个月),职务补贴停发。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规定 1、无工作经历即由院校毕业的学生,其工资标准如下: 学历(学位) 见习(初期)工资 备注 博士 845 硕士 770 研究生班 710 双学士 710 本科五年制 700 本科四年制 685 大专 655 中专 590 (含高中) 2、有工作经历(主要指研究生毕业)的工作人员:参照入学前档案工资档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如档案工资低于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九、 转正定级工资规定 毕业来院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生等,工作满一年,同时医师 岗位需取得职业医师合格证书,护士岗位需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者,科室考核 合格予以转正定级,定级工资如下:(单位:元 ) 学历(学位) 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备注 博士(含双博士) 590 273 硕士 590 215 研究生班 590 181 双学士 590 181(含六年制) 本科五年制 590 151 本科四年制 590 151 大专 550 125 中专 550 91(含高中) 十、薪级工资扣款规定 假种 休假天数 扣款百分比 病假: 0.5-3.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12.5% 4---7.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25% 8--11.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37.5% 11 天以上 扣薪级工资的 50% 事假: 0.5-3.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25% 4---7.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50% 8--11.5 天 扣薪级工资的 75% 11 天以上 扣薪级工资的 100% 十一、扣生活补贴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贴停发: 1、病休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休半年者;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病休一年者; 3、事假超过 15 天者; 4、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 5、因私出境(包括出国探亲)者; 6、待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 十二、扣病假工资的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 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90%。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 本人原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发原工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从 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 80%。 注:对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 十三、护教龄津贴发放标准 护教龄不满 5 年的, 不享受护教龄津贴。 护教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3 元。护教龄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5 元。护教龄满 15 年不满 20 年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7 元。护教龄满 20 年以上的, 护教龄津贴每月 10 元。 十四、离开护教岗位人员的护教龄津贴发放规定 凡调离护教工作岗位,护教龄累计不满十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教龄津 贴。 从事护教工作累计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可 以保留护教龄津贴。 十五、护教 10%在其离开护教岗位后的规定 从事护教工作不满 20 年的,因工作需要调离护教岗位的,调离后不再执行护 教的 10%工资。 从事护教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岗位的, 仅按调离时的护教 10%发放, 但不随以后的工资增加而增加。 十六、公派出国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1、公派出国三个月以下者,工资照发。 2、公派出国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且六个月以下的,停发补贴。 3、公派出国批准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 按期回国,只补发岗位工资部分,且最多补发一年。 十七、因私出境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 因私出境批准为探亲假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因私出境批准为事假的,自出境第二个月起停薪,并且回国后不补发工资。 十八、职工在国内外参加业务进修学习工资规定 职工在国内进修学习,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工资照发,逾期不归停薪。本院 职工在国外进修学习,经院长批准,长期公派出国(境)者,享受批准期限(最 长一年)的岗位工资待遇,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经院领导批准后延长者,回 国后只补发原出国时间的工资,延长时间不予补发,超期者不再补发。 十九、 职工不辞而别工资规定 本院职工在递交了调离报告,院里尚未批准之前,私自不上班者,科室主 任及考勤员应及时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对当事人停薪。 其他情况不辞而别者,科室主任及考勤员也应及时通知人事处。 二十、正常调整工资规定 1、 正常增加薪资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次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实行。 2、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变动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资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资工资的,薪资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十一、独生子女补和婴儿补办理程序 先到保健科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通知单”(一式两联),然后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人事处盖章,将上述通知单交财务处。 二十二、其他补助 1、 父母、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后,随时可以办理领取安抚费手续,安抚费标准200元。 2、 职工因病住院,每次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3、 科室春节探望长期病号(三个月以上),凭购物(食品)发票可报销100元。 4、 报销发票均需科主任或总支书记签字、人事处处长签字、到财务处报销。 5、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去世后,家属领取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补贴和丧葬费800元。 6、 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者,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无工作证明,每月可领取遗属补贴,未满18岁子女,父或母去世后凭户口簿每月可领取遗属补,领取标准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 7、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按国家规定。 8、 退休职工关系已转到街道者,我院不再承担其任何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病逝后的一切安排由街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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