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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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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放射源 辐射 防护 管理制度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保证我公司放射源的平安使用,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放射源平安,特制定此制度。 一、单位领导和防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做学习记录。 二、新、改扩建辐射工程,须经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查认可,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后,办理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投入使用。 三、购置放射源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准购批件;运输放射源要办理准运手续。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有效辐射工作许可证和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五、建立防护责任制成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辐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 六、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七、放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好他人和自身防护工作。 八、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十、发生放射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向环保、公安部门逐级上报,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十一、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技术培训及档案管理。 XX省平遥兴华煤焦 二〇〇八年元月八日 第二篇:11放射源辐射平安防护管理制度放射源辐射平安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一、为加强车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卫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方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方法、XX省鑫旺再生资源平安环保监督管理制度汇编(试行)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此规定。 二、本方法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间职责 一、装备能源部自控车间是公司放射源的主要使用、维护、储存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防护设计的审核,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平安; 3、负责本单位射线装置的日常使用及分公司射线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平安; 4、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5、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射线装置采取平安保护措施; 6、及时向平安环保部门提供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射线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7、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平安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办理准购手续前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二、放射性同位素负责人职责 1、加强放射源平安使用的领导和防护管理,保证职工的平安与健康。 2、负责贯彻催促有关使用部门执行劳动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 3、在平安、方案、布置、检查工作时,对放射源区域作为重要部位,重点布置、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平安。 4、布置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及平安技术知识培训。 5、责成有关部门抓好平安保卫工作,管理好放射源,严防丧失或被盗。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平安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防护负责人,对故障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平安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平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防护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放射性同位素平安操作制度 1、 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2、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罚。 4、 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5、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防护技术知识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6、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否那么禁止工作。 7、 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8、 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工作记录,做好巡检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章 放射源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责任制: 1、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培训;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8、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平安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二、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2、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以下卫生要求: 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放射工作场所的计量检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四、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放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前方可启用; 2、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五、 射线装置原那么上不允许移动,如在生产中确需调整、移动、更换等,必须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平安环保部门备案后,并由车间实施;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废弃处置,由车间核实、核定,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由原供货单位回收。并报分公司平安环保部备案,由平安环保部门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 一、 放射源的存放设有专业仓库,放射源放入时选用专用铅罐装箱,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 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并划有辐射平安警戒线,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操作人员禁止在放射源附近长时间滞流。 三、放射源工作场所设有平安连锁、报警装置。 四、放射源作业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个人卫生防护检查及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 五、放射源及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配备两名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使用时,撤除放射源,并移交仓库妥善保管。 六、辐射工作人员每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整理,做到无杂物、无积灰,地面整洁干净;检查随身携带的钥匙有无遗失,储源室保险柜.防盗门有无损坏。 七、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八、在检修或停产期间,安排专职人员执行无人生产时的平安保卫和巡视工作。 九、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确保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的管理目标。 第六章 放射源库的管理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平安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放射源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源库储源室,工作人员进入必须登记,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及报警仪。 二、源库实行双人双锁,必须两人同时在场才允许进入源库。 三、为防止放射源丧失、被盗,源库应装有平安报警系统。 四、源库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正常投入使用(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在三日内予以修复)。 五、工作人员离开源库时,必须做到人走断电、锁门、关窗,防止火灾和被盗。 六、未经警方同意许可,不准擅自存放外单位的放射源和擅自出租、出借放射源。 七、源库管理人员要做到收支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如遇放射源被盗丧失,应立即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上报环保、公安等部门。 八、严禁在库区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由于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管理放射源或疏于管理,无视平安,造成平安隐患或事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放射性工作操作规定 1、放射性物品入库 (1)检查物品外包装,铅封是否完好;(2)检查产品说明书各项是否相符; (3)登记、入库、编号、分单位、分类存放,码放整齐。 2、放射源及放射物品的出库规定 (1)领用放射性物品,需有单位证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需登记备案。设立放射源登记本,经手人必须详细登记有关事项; (2)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3、退还空容器时,必须登记,并用仪器监测确定为空铅罐并有人签字备案前方可退回。 4、放射源的发货规定 (1)单位必须提交放射源准购证复印件; (2)设立发货登记帐本,出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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