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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调解工作流程图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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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工作 流程图 详解
调解工作流程图详解   调解工作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流程图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社区矫正流程图  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流程图  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流程图  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处分流程图  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的协调处理流程图  对基层法律效劳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流程图  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审批流程图  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审查复核流程图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流程图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流程图  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流程图  1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  申请受理  调委会  主动受理  党委政府  指定受理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有关部门处理  调 查  调 解  调解未果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  签订协议  协议不能  履行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  卷宗存档  回 访  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委托受理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指导和监督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  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  定期培训  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班等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批准表彰、奖励方案  各基层单位申报  县(区)司法局初审  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作中进行考察  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初步考核、评议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进行告知  上级机关批准  进行表彰、奖励  向社会  公布  颁发表彰  奖励决定  表彰、奖励材料归档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排查  申请  转交  登记受理审批  一般纠纷  村调委会  各相关站所  调查  调解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归档  回访  乡调委会  重大纠纷  调查  听证  调解  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继续调解  转交其他单位  行政裁决  引导诉讼或其他渠道解决  归档  回访  涉法纠纷  司法所  派出所  法院  入  矫  日常管理  解除矫正  法院新判决  监狱或看守所释放  法律文书送检察院  法律文书送司法局  矫正对象7日内报到  司法所7日内走访  派出所训诫  进行入矫教育  建 档  矫正对象每周 汇报、每月书面汇报1次  司法所每月走访其家庭或单位、居委会1次  迁居需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通报司法所,移送其档案迁入  市内且不超过三天请假口头报告,市外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集中学习至少1次  每月对其评定打分1次,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奖惩应征求各方意见由街道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  司法所对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进行解教教育  期满前1个月,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  期满前10日,司法所出具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送区局审核决定  期满之日,区局向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社区发出书面解矫通报  期满之日,司法所通过一定形式对矫正对象作解矫宣告  宣告后,司法所在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上作解矫登记  10日内,整理矫正对象档案卷宗材料,报送区局审核  入矫一月后评定管理等级  矫正执行  管理监督  考核奖惩  矫正解除  谈话教育  建立档案  签订协议  学习教育  发放入矫须知  制定矫正方案  进行公益劳动  进行心理矫治  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  矫正对象每周以 、每月以书面向矫正机构报告思想活动情况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罪犯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街道、乡镇矫正机构日常监督考察  矫正机构按 将新增矫正对象名单、根本情况,按季将其考核情况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  建立考核制度  每月计分考核  按季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奖励  处分  表扬、记功  评为积极分子  减刑  警告、记过  治安处分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分  死亡  收监执行  因减刑提前解除  重新犯罪、有余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刑期、考验期满履行审批手续后宣布  对材料归档,备案  社区服刑人员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材料:1、个人与家庭收入情况证明;2、乡镇(街道)证明;3、个人身份证和和户口薄;4、个人要求落实低保申请书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  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  司法所初步审查、整理材料,做出鉴定,提出意见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  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  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等部门进行相关审查、批准  进行就业培训、指导或者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报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立考核制度  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分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治安处分  司法惩罚的相关部门  区矫正办研究决定报市矫正处  对其中矫正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司法所提出处分建议  按照考核结果进行量化计分  进行每月考核  按季度进行综合考评  对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方案中的不当之处或者有不同意见,进行再次修订、论证、协调和完善  邀请相关部门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协调  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初步解决方案  材料归档,备案  分管领导决定,相关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付诸实施  上报分管领导  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材料  市局年初对基层法律效劳机构拟制年度监督指导方案和临时性检察方案  按方案安排实施监管  根据投诉、举报实施临时性检查  1、实施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3、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4、检查完毕后承办人写出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向市局主管领导报告,并批准  一般违纪的,当场纠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违法、违纪到达行政处分标准的,按国务院59、60号令规定的处分标准进行处分  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效劳机构诚信档案  归档  年度汇总监督检察情况并公布结果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发现提交材料不全,告知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补交  告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或其他它有效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材料;经济状况证明或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规定人员的证明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7日)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决定不予援助,出具不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时限: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5日)  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  经审查异议成立  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决定不予援助,出具不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  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时限: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5日)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  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经审查异议成立  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材料  刑释解教人员本人携带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寄发  接受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材料档案  将回执寄回监狱、劳教所、看守所  将材料档案转递各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  各县(区)安置帮教办公室成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将材料档案转递刑释解教人员所属乡镇(街道)司法所  将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建档  根据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方案  落实重点人员相关监管措施  落实帮教措施,实施帮教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协调、指导、催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方案  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依据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相关的规章,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局根据相关要求,提出初步方案  报主要领导审批  下发方案通知  组织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不合格  通过考试、考核  进行补考或限期整改  将考试、考核情况进行总结汇总  报领导审阅、批示  在一定范围公布  资料归档、备查  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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