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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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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 防治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版)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汪严华汪严华 三、新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三、新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背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背景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二项重要修改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二项重要修改 目目 录录 四、修正后四、修正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一、一、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背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背景 中国职业卫生概况中国职业卫生概况 1313亿人口,亿人口,7.757.75亿劳动力,多为蓝领,相亿劳动力,多为蓝领,相当一部分当一部分 (约约2 2亿人亿人)接触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经济改革与转型经济改革与转型,EHS,EHS(环境、健康、安(环境、健康、安全)面临机遇与挑战。全)面临机遇与挑战。过高职业病过高职业病/工伤发病率已引起政府和专工伤发病率已引起政府和专业人士严重关注。业人士严重关注。尘肺病尘肺病 尘肺病: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预防性疾病!慢性职业中毒苯中毒 2001年底,温岭市陆续发生接触和使用鞋用粘胶剂的作业工人慢性苯中毒和疑似苯中毒事件 导致28人苯中毒,其中4人死亡。蓄电池企业铅中毒蓄电池企业铅中毒 职业病的社会危害 对劳动者的影响对劳动者的影响:健康损害、伤残、死亡,对劳动:健康损害、伤残、死亡,对劳动者家庭的伤害。者家庭的伤害。对企业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经济损失,增加企业劳资纠纷,影:经济损失,增加企业劳资纠纷,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形象和产品出口。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形象和产品出口。对社会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信访数: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信访数量持续增长;危害劳动力素质,关系到民族的兴衰。量持续增长;危害劳动力素质,关系到民族的兴衰。现阶段职业病的特点现阶段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处在高发期: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其中死亡15万例;2009年全国尘肺病1.8万例;2010年2.7万例,比上年增加50%。职业病处在矛盾凸显期群发性职业病危害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事件时有发生: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云南省水富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死亡事件。余人患矽肺病死亡事件。张海超2009年开胸验肺事件 他叫张海超,他之所以这么做他叫张海超,他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推翻当地职业病防治所是为了推翻当地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的“肺结核”的诊断为其作出的“肺结核”的诊断。张海超说:“我这是一个人。张海超说:“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而在中国,受职业在战斗!”而在中国,受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有病危害的职工有2亿人。亿人。看完本专题,也许你能理解张看完本专题,也许你能理解张海超为何有此惊世之举。海超为何有此惊世之举。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7月月28日,新密市卫生日,新密市卫生局、职防所等领导撤职、局、职防所等领导撤职、调查,诊断医师撤销诊调查,诊断医师撤销诊断医师资格。断医师资格。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受到处限公司有关领导受到处理。企业理。企业25万元的处罚。万元的处罚。职业病社会关注度日益上升职业病社会关注度日益上升 职业病职业病 投诉投诉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 政府领导、民众的关注政府领导、民众的关注 新修订的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年12月月31日颁布实施日颁布实施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二项重要修改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二项重要修改 一、职业卫生监督实施多部门,分段监管。一、职业卫生监督实施多部门,分段监管。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动者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体检诊断机构体检诊断机构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安监安监 卫生卫生 劳动劳动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等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人保障等职责。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劳动者劳动者 早期健康损害早期健康损害 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病 急性中毒,死亡急性中毒,死亡 各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预防控制环节各监管部门的职业病预防控制环节 安监部门安监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二、扩大了职业病诊断受理范围。二、扩大了职业病诊断受理范围。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三、新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三、新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标准的调整公布一、标准的调整公布 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第二条)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第十六条)组织制定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二条)二、许可与监督管理二、许可与监督管理 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第八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三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批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组织开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九条、第六十三条)负责处理相关的检举和控告(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三、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医疗救治三、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医疗救治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八条)组织做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第三十八条)。加强卫生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队伍建设和管理。(第六十九条)四、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与宣传教育四、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与宣传教育 接收职业病报告并按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第接收职业病报告并按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八十三条)。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康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二条)。调查分析(第十二条)。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第十一条)。知识(第十一条)。四、修正后四、修正后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总体结构没有改变总体结构没有改变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职业病职业病 本法所称本法所称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适用主体职业病的适用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等用人单位。不同于原法中“(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主要是指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也可能产生职业病,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一视同仁,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本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保护,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职业病的要件法定职业病的要件 1.前提条件:劳动者(包括有用人单位、用人前提条件:劳动者(包括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的)。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3.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4.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10大类共大类共115种)种)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立法意图:立法意图:体现保护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与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相衔接。诊断与鉴定诊断与鉴定 一级诊断两级鉴定一级诊断两级鉴定 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解决职业病诊断四难问题解决职业病诊断四难问题 1 1、申请难申请难: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第四十四条)2 2、劳动关系确认难劳动关系确认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五(第五十条)十条)3 3、职业史、职业接触史资料提供难职业史、职业接触史资料提供难:安监部:安监部门调查判定门调查判定(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4 4、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诊断难:改变诊断原则:改变诊断原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一、解决申请难的问题一、解决申请难的问题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职业病诊断。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求:第四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解释:是指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无法提供诊断所需资料为由拒绝劳动者的诊断要求,对有关资料可依据本法第四十九条(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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