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对策思考谢小丽谭明树[内容]文章对打击“医托〞行为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打击“医托〞行为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关键词]打击;医托;法律依据;对策思考中图分类号:R19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23〕20-0013-03作者简介:谢小丽〔1984-〕,女,汉族,四川简阳人,法学硕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保卫处,职员,研究方向:民商法;谭明树〔1971-〕,男,汉族,重庆人,硕士〔地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保卫处,处长,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医托〞是指受雇于不法医疗机构或医生,通过欺骗性或诱惑性手段将患者带到不法雇主处就医,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医托〞的雇主往往是一些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小诊所、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个体等,他们通过夸大病情、虚假诊断等方式诱导消费、过度诊疗,甚至销售假药、劣药等,以骗取患者财物。不法雇主雇佣“医托〞骗取患者的行为就是“医托〞行为。“医托〞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间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使患者上当受骗,轻那么经济损失,重那么病情延误。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都相继将“医托〞行为纳入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任务。一、打击“医托〞行为的法律依据雇主雇佣“医托〞骗取患者就医从而获取利益。所以,雇主是“医托〞行骗的根源,两者形成利益链条,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行骗行为。打击“医托〞行为,就必须同时追究雇主和“医托〞的法律责任。〔一〕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據1.追究医疗机构雇主的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医疗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等,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均有相应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的处分流程。另外,执业医师法还将罚款数额提升到了10万元。天道酬勤〔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四十七条分别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均可责令改正,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