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朱小丹2013年1月29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1—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