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工伤保险的调查报告根据领导的工作安排,于2011年6月22日与兴国县医保局就社会工伤保险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整理如下:一、参保登记所需要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4、员工身份证(或劳动关系证明)二、缴费方式:本企业属于二类行业,费率为1.2﹪,缴费方式为季缴,缴费计算方式:单位员工人数×费率×兴国县企业月平均工资×12(公司缴费:×1.2﹪×1961.67×12=171815.04元)三、工伤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医院四、工伤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备注: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五、伤残待遇(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工伤认定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办理,享受以下待遇手续:(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津贴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3)养老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停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发给伤残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