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1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第八条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