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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选合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选合集)

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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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2、时效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2、消灭状态: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预测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四种学说: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用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

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三、诉讼时效中断(预测题: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预测题)(1)发生的事由不同。(2)发生的时间不同。(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确定的。

第四节:期限

46(2)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相互之间的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3)兄弟姐妹之间的亲属权主要表现为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二、知识产权中的身分权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研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分权,而不是人格权。

1、在著作权中:身分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在专利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3、在商标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自己名称的权利。

4、在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身分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领取荣誉证书、标明权利人身分的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篇:物权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预测题)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预测题)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预测题)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包括以下方面:

1、物权的发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意思主义。

2、形式主义。

3、折衷主义。(我国)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

2、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变、指示交付)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抛弃 混同 其他原因 第十四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49(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五、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灭失。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

〔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种类有:

1、土地所有权。特征有:(预测题)(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4)权能分离性。

2、房屋所有权。特征有:(1)客体的特定性。(房屋)

50(2)主体的广泛性。(3)交易的自由性。

3、房屋所有权的种类:

(1)根据坐落位置分为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2)根据归属关系分为公有房屋所有权和私有房屋所有权。

4、房屋与基地的关系:

(1)结合主义:土地与房屋结合成为一个不动产,房屋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独立的不动产。

(2)分别主义: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房屋可以独立于基地而存在。

我国采用分别主义。房屋所有权与基地所有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1)客体具有特殊性。(2)内容具有复合性。(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1)专有所有权是一种空间所有权,专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并承担所有人义务。

(2)共有所有权是共有权人对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并承担共有人的义务。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2)相邻关系的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4)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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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尽其用的原则。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财产。第十五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地上权、地役权等是基本的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国有土地的开发为目的而成立的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和让与性的用益物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a、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出让、划拨)b、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让与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继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预测题)

1、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3)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消灭

1、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1)存续期间届满。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56(3)土地灭失。

2、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后果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收回而消灭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一定补偿。

(2)国家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由国家无偿取得。第三节:农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

3、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农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所谓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合同创设农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和义务。

1、农地承包人的权利:(1)土地的使用收益权。(2)投资补偿权。

2、农地承包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2)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3)返还土地的义务。

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2、国家征用。

3、土地的回收。

4、土地灭失。第四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1)维护设置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3)回复原状的义务。 供役地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权人的权利(1)设置使用权。(2)费用请求权。

(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2、供役地人的义务

(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

(2)维持设置费用的分担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

2、目的地事实不能。

3、混同。

4、抛弃。

第五节: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典与出租典。(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5)修缮重建权。(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1)保管典物。(2)返还典物。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1)典物的处分权。(2)抵押设定权。(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2)费用返还义务。

第二篇:民法学笔记总结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 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1.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1.民法的调整原则。考生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其内容比较空泛,或者比较简单。但这一问题,不仅是考生应当复习的重点,也是大多数考生可能难以掌握的问题。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考生不仅要理解各原则的含义,还要对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加以理解。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考生应当能准确理解。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所确认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法通则》中所确认的两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还包括《合同法》第53条所确认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考生在复习此内容时,要注意把握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权和债权的比较。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5.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

7.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生要注意它们不同的构成要件上的差别和责任形式的不同,特别是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要结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考试必然会涉及到的内容。其难点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根据合同的生效条件,成立后的合同区分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相反,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分别为可变更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考生要特别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们的法律后果等。

9.不安抗辩权。法律确定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意义是为了确实保障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考生在理解不安抗辩权时,要结合同时履行抗辩权,并要注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0.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合同,内容较多,考生一般难以把握。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内容时,应该对各种合同的性质、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比如买卖合同,考生一般都会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其中,如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它们的具体含义和表现是什么,考生应当清楚。又如我国合同法区分了不同的买卖合同,它们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可能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点,考生也应当清楚。再如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总之,考生复习时,在一般了解了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各种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考试指南》和《考试大纲》中都有所提示。

1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中的两个特殊现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必须分清各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每个制度适用的不同条件。

1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之所谓特殊,就在于它的构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仅要掌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准确掌握各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其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需要有饲养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考生还要掌握这种责任的免责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考生大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代理人和代表人。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法律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后果、期间、适用依据、适用条件、起算时间都不相同。考生应当注意理解它们的不同点,并能结合法律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诉讼时效,哪些是除斥期间。

6.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考生要准确理解它们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适用条件。

7.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具体分析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时,应当看该意思表示是否是向特定人的发出、意思表示人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等。

8.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它们有不同的含义。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而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考生不仅要理解它们的不同含义,更要知道它们分别包括的不同类型。如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考生应当注意的问题。

9.著作权的主体。一般都能理解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但容易忽视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作者以外的人。但作者以外的人要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这些条件,考生要准确掌握。比如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两种情况包括:一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10.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但以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11.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识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根据委托合同可能产生代理权,但受托人的权利并不一定是代理权。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非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篇: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

民法学教材笔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 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当应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6.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程序。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方式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火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火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退火人应对其退火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特征: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提单。

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

包括:欺诈,胁迫(威胁、强迫),乘人之危。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选合集)

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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