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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民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篇:电大民法学名词解释大集合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民法4 ·财产关系4 ·人格关系6 ·身份关系6 ·商法8(商事法)

(形式上、实质上)·民法的渊源9

·民法的适用范围10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0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11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1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14 ·等价有偿原则15 ·自愿16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20 ·人身法律关系20 ·绝对法律关系21 ·相对法律关系21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1 ·民事法律关系21(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2 ·民事法律事实23 ·事件23 ·行为23 ·民事行为23 ·事实行为24 ·民事权利24 ·民事义务24 ·财产权25 ·请求权25 ·支配权25 ·抗辩权25 ·绝对权25(对世权)·相对权25(对人权)·主权利26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26(私力救济)(自我救济)·确认之诉27 ·给付之诉27 ·形成之诉27

第四章 公民 ·公民28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28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29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9 ·生理死亡32(自然死亡)·宣告死亡32(推定死亡)3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

·狭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 ·广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3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3 ·无民事行为能力34 ·监护35

·监护的终止38 ·住所38

·常居住地39 ·宣告失踪39 ·失踪39

·宣告死亡40 ·个人合伙44 ·合伙财产45 ·合伙的债务46 ·合伙的加入46(入伙)·退伙47

·声明退伙47(任意退伙)·法定退伙47

第五章 法 人 ·法人48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54 ·法人的独立财产57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57 ·法人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7

·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57 ·法人的有限责任57 ·法人的变更58 ·法人的终止58 ·依法被撤销58 ·解散58

·法人的清算58 ·联营60

·法人型联营61(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62(紧密型联营)·合同型联营62(松散型联营)

第六章 物

·民法上的物63 ·民法学上的物63 ·不动产65 ·特定物66 ·种类物66 ·消耗物67(消费物)·货币67 ·有价证券68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70(法律行为)·效力意思72 ·表示意思72 ·表示行为72 ·不违反法律72 ·多方法律行为73 ·对待给付73

·实践性法律行为73(要物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74 ·不要式法律行为74 ·主法律行为74 ·从法律行为74 ·口头形式75 ·书面形式75

·一般书面形式75 ·特殊书面形式75 ·公证形式75 ·鉴证形式75

·审核登记形式75 ·公告形式76 ·推定形式76 ·沉默形式76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76 ·延缓条件77(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77(消灭条件)·延续期限78(始期)

·解除期限78(终期)

·无效民事行为78 ·行为人不合格79

·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79 ·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80 ·乘人之危的行为80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81(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3

第七章 代理 ·代理84 ·法定代理86 ·复代理87(再代理)·无权代理88 ·被代理人追认89 ·视为被代理人同意89 ·表见代理89 ·代理权90

·代理权的终止90

第八章 期限、时效 ·民法上的期限92 ·法定期限93 ·指定期限 ·意定期限 ·时效93 ·诉讼时效94 ·除斥期间95(预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96(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96(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97 ·诉讼时效的中止97 ·诉讼时效的中断98

第九章 物权概述 ·物权102 ·直接支配103 ·在斥他人干涉103 ·排他性103

·物权的追及效力103 ·所有权104 ·其他物权104 ·用益物权105 ·担保物权105

·物权的自我保护108 ·物权的诉讼保护108

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110(对世权)111 ·占有112

·所有人占有112 ·非所有人占有112 ·合法占有112 ·不法占有112 ·善意占有112 ·恶意占有112 ·使用113 ·使用权113 ·所有人使用113 ·非所有人使用113 ·合法使用113 ·非法使用113 ·善意使用113 ·恶意使用114 ·收益114 ·收益权114 ·法定孳息114 ·处分114

·事实上的处分115 ·法律上的处分115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15 ·原始取得115 ·劳动生产116 ·收益 ·添附 ·混合 ·附合 ·没收

·无主财产收归国有116 ·继受取得116(传来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117 ·所有人直接行使117 ·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117 ·善意取得118 ·受让人善意119 ·所有权的移转121 ·交付121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123 ·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124 ·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124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124

·所有权的种类125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127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128 “侵占”129 “哄抢” “私分” “截留”129 “破坏”130

·集体所有权130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131

·社会团体所有权132 ·公民个人所有权132 ·私营企业133

·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133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35 ·确认所有权135 ·请求返还原物135 ·请求排除妨害136 ·请求停止侵害137 ·请求恢复原状137 ·请求赔偿损失137

第十二章 财产共有 ·单独所有139 ·共有139

·按份共有140(分别共有)“转让“141 “分出”141 ·共同共有143 ·家庭共有财产145 ·家庭财产145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148

第十四章其他物权 ·其他物权154

(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156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159

·国有林地使用权161 ·国有土地使用权16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162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6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164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164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64 ·承包经营权165 ·采矿权167

·采矿权的主体168(采矿权人)

·采矿权的内容168 ·房屋典权170 ·回赎172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债176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177 ·债的客体(债的标的)·单一之债178 ·多数人之债178 ·按份之债179 ·连带之债179 ·简单之债180 ·选择之债180 ·特定之债181(特定物之债)181 ·债的发生根据182(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183 ·无因管理184 ·债的担保184

(广义的债的担保)·保证185 ·一般保证187 ·连带责任保证187 ·保证责任的内容187 ·共同保证189 ·最高额保证189

·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190 ·保证责任的免除190 ·保证责任的消灭190 ·抵押191

·抵押权的特定性191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9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192 ·抵押权的追及性192 ·物上保证人194 ·抵押权的保全权194 ·优先受偿权195 ·抵押权的实现195(抵押权的实行)·共同抵押权196 ·最高额抵押权196 ·质权197 ·动产质权197 ·质物的变价权199 ·转质199

·优先受偿权199 ·动产质权的实现200(动产质权的实行)(行使)

·权利质权200 ·留置权 ·留置202 ·定金204 ·违约定金205 ·债的履行206 ·完全履行206 ·适当履行206(正确履行)

·债的履行实际上206 ·实际履行206 ·履行主体207

·同时履行抗辩权209 ·互负债务210 ·先履行抗辩权210 ·不安抗辩权211 ·债的保全212

·债权人的代位权212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13 ·陷入迟延履行213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13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13 ·债权人撤销权214 ·有害债权215 ·债的转移215(债的移转)

(债的主体变更)215(狭义)·债权让与(债权移转)·债务承担217(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承受218(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转让218 ·企业合并218 ·企业分立218 ·债的终止218(债的消灭)

·债的绝对消灭219 ·债的相对消灭219 ·抵销219 ·须双方所负的债务为同一种类219

·提存220 ·免除221 ·混同221

第十六章 合同总论 ·合同222(广义)

·民法上的合同222 ·双务合同224 ·单务合同224 ·有偿合同225 ·无偿合同225 ·要式合同226 ·不要式合同226 ·诺成合同226(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226(要物合同)226 ·有名合同227 ·无名合同227

·为订约人自已订立的合同227(利已合同)·要约228

·内容具体确定229 ·要约的撤回229 ·承诺230

·承诺的效力231 ·招标231 ·投标231 ·开标232 ·决标232(定标)·拍卖232

·合同的内容234 ·合同的主要条款234(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23

4·合同形式235 ·口头形式235 ·书面形式235 ·推定形式235

·合同效力(狭义)236(广义)

·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236 ·合同生效的特别条件237 ·效力未定合同237(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238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239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239 ·无效合同239

·自始不发生效力239 ·确定不发生效力239

·当然地绝对不发生效力239 ·广义的合同变更241 ·狭义的合同变更241 ·合同的解除241 ·单方解除241 ·协议解除241 ·约定解除241 ·法定解除242 ·合同的解释244(狭义)

·文义解释244 ·整体解释245 ·目的解释245 ·习惯解释245

第十七章合同分论 ·买卖合同246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48 ·标的物有瑕疵248 ·权利瑕疵担保248(追夺担保)248

·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49 ·买卖标和物的利益承受250 ·分批交货的买卖250 ·分期付款的买卖250 ·凭样品买卖251(货样买卖)·试用买卖251 ·互易合同252(物易物)

(物物交换合同)·赠与合同253 ·现实赠与254 ·非现实赠与254 ·附义务的赠与254(附负担的赠与)·任意撤销255 ·法定撤销255 ·租凭合同256 ·物的瑕疵担保257 ·转租258 ·借用合同258

(使用借贷合同258)·融资租赁合同259 ·借款合同262 ·存款合同264 ·合伙合同265 ·联营合同267 ·承揽合同267 ·建设工程合同271 ·运输合同274 ·客运合同275 ·货运合同277 ·多式联运合同279 ·保管合同280 ·仓储合同282 ·委托合同285 ·行纪合同287 ·依委托人289

·报告订约的机会290 ·为订约的媒介290 ·技术合同291 ·技术开发合同293 ·技术转让合同295 ·技术咨询合同296 ·技术服务合同296 ·保险合同298 ·投保人298 ·保险人298 ·射幸合同298(机会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299(疾病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99 ·财产保险合同301

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304 ·取得利益304 ·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305

·无合法根据305 ·无因管量306 ·管理事务307

·不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308

第十九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312

·另一类是身份权312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313 ·人身权制度314 ·停止315

·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315 ·赔礼道歉315 ·损害赔偿315

第二十章 具体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316 ·生命权316 ·身体权316 ·健康权317

·生命健康权317 ·姓名权317

·姓名决定权318(命名权)

·姓名使用权318 ·姓名变更权318 ·干涉他人姓名权318 ·盗用他人姓名319 ·假冒他人姓名319 ·名称权319 ·肖像权320 ·名誉权321 ·隐私权323 ·荣誉权324

·婚姻自主权325

第二十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329 ·权利客体331 ·载体331

·知识产权法335 ·行政法规336

第二十二章著作权 ·著作权338

·著作权的客体340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340 ·文字作品3

41·口述作品341 ·音乐作品341 ·戏剧作品341 ·曲艺作品341 ·舞蹈作品 ·美术作品 ·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341 ·计算机软件342 ·著作权的归属342 ·合作作品343 ·汇编作品344

·职务作品或雇员作品344 ·委托作品345 ·著作权的内容347 ·发表权347 ·署名权348 ·修改权348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348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348 ·广播权349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汇编权349

·著作权的取得349 ·著作权的限制350 ·合理使用制度350 ·强制许可351 ·著作权保护期352 ·著作权使用许可353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354 ·邻接权355

·录音录像制作者356 ·侵犯著作权行为357 ·停止侵害359 ·行政处罚359

第二十三章 专利权 ·专利权361 ·专利文献361 ·专利证书361 ·专利法362 ·发明人363 ·专利申衣人364 ·专利权人364 ·职务发明364 “新颖性”370

“创造性,依照专利法”370 “难”

“实用性”370 ·可实施性371 ·形式要件373 ·先申请原则373 ·国外优先权373 ·国内优先权373 ·书面原则374 ·专利权的无效376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 ·商标381

·作为商标法上的商品381 ·产地标记382(地理标记)·商标的分类383 ·制造商标383 ·销售商标383(商业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营业商标 ·等级商标 ·证明商标383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383 ·注册商标383 ·非注册商标383 ·商标权385

·商标权的内容385 ·专用权 ·转让权 ·禁止权385

·许可证使用权386 ·商标权的取得386 ·商标注册386 ·自愿注册原则386 ·强制注册原则386

·实行中央统一注册的原则387 ·一年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387 ·注册在先原则387

·使用在先原则 ·混合原则387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

·商标权的续展390 ·注销391 ·撤销391

·注册商标争议392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392(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商标权的转让393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394 ·完全使用许可395 ·部分使用许可395 ·使用权396 ·禁止权396

·商标侵权行为396 ·使用侵权397 ·销售侵权 ·标识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

第二十五章 发明权、发现权和

其他知识产权

·发明权398(广义、狭义)·发明权的主体 ·集体发明

·重大的科学技术成就399 ·新的科学技术成就 “先进的”

·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399 ·发现权400 ·发现400

·发现权的主体401 ·发现权客体401(科学发现)·不正当竞争403 ·反不正当竞争403 ·虚假宣传行为40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地理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

·地理标志《商标法》 ·地理标志权404 ·符合特定条件404 ·商业秘密40

5“秘密性” “价值性”405 “新颖性”405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405

第二十六章财产继承制度概述 ·财产继承409

·继承(广义、狭义)409 ·继承法411 ·继承权413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414(继承期待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既得权)·继承权的丧失415 ·继承人篡改遗嘱417 ·继承人的销毁遗嘱417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18(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终局丧失)·遗产420

(广义、狭义)

第二十七章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423 ·法定继承人424 ·配偶425 ·婚生子女427 ·非婚生子女427 ·养子女 ·继子女 ·父母427 ·生父母427 ·养父母428 ·继父母428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430 ·代位继承431 ·代位继承权432 ·转继承433

“一般情况”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

分配

·均等分配遗产435 ·生活有特殊困难 ·缺乏劳动能力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435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436

第二十八章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438 “指定继承”438 ·遗嘱的形式439 ·公证遗嘱439 ·自书遗嘱440 ·代书遗嘱441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441 ·遗赠443 ·遗托444

·遗嘱的有效条件445 ·遗嘱能力445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446

·遗嘱的处分的内容必须合法446 ·遗嘱的变更447 ·遗嘱的撤销447 ·遗嘱执行448 ·遗嘱执行人448

·继承的遗赠的接受452 ·继承和遗赠的放弃452 ·明示的方式453 ·默示的方式453 ·遗产分割455 ·折价455(变价分割)·补偿455(补偿分割)·共有456

·遗赠扶养协议456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457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458 ·民事责任462(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465(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465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66

(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损害466

·行为的违法性467 ·正当防卫467 ·紧急避险467 ·因果关系468 “故意”468

“过失”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470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471 ·自助行为471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72 ·停止侵害472 ·排除妨碍472 ·消除危险472 ·返还财产472 ·恢复原状473

·修理、重作、更换473 ·赔偿损失473 ·支付违约金47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73 ·赔礼道歉474 ·民事制裁474 ·民事制裁474 ·罚款475 ·训诫475

·责令具结悔过475 ·拘留475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拒绝履行477 ·履行不能477 ·逾期履行478(迟延履行)·瑕疵给付478 ·加害给付478 ·受领迟延478 ·赔偿损失479 ·违约金479

·惩罚性违约金479 ·赔偿性违约金480 ·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侵权行为481 ·侵权行为责任484 ·职务侵权行为484

·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85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486 ·侵权损害赔偿488

第三篇:166个民法学名词解释

166个民法学名词解释

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13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13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13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5、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147、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48、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149、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50、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15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52、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3、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54、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 的新设计。

155、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156、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157、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158、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

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15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0、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1、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6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3、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65、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6、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第四篇:民法学

自然灾害救助问题

一、背景链接

2011年,南方持续大旱;2010年,舟曲泥石流;2009年,冬小麦主产区30年一遇的严重冬春连旱;2008年,南方冰冻雨雪灾害;2008年,举世震惊的四川汶川地震;2007年,淮河流域发生了仅次于1954年的大洪水;2006年,第8号台风“桑美”......中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其中气象灾害占自然灾害的71%,地震灾害占7%,海洋灾害占8%,农林牧生物灾害占6%,其他灾害占8%。而气象灾害中,旱灾排在首位占53%,洪涝灾害位列第二占28%,风雹8%,冷冻7%,台风4%。

自然灾害已经给中国的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气象局透露,1990年-2000年,造成人员伤亡4500人,经济损失占GDP的3.4%,2001年-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占GDP的2.8%,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面对种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虽然也在努力地推进灾害救助工作,但在巨大的损失和公众质疑面前,灾害救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惑。

二、事件观点

1、灾害救助面临的问题

我国灾害社会救济制度经历了无数的考验,在灾害来临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灾区的救济和重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种因素,我国的灾害救济制度依然还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救灾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救灾工作指导规范中,多是以部长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些命令和行政条例是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这些法规重视灾后救济,轻视灾前的预防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对灾害社会救济提供的帮助是有限的。

二是缺乏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三是缺乏完善的灾害社会救济志愿者制度。我国在灾害社会救济志愿的实践尚处于空白。设立灾害救援志愿者制度,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灾,弥补救灾力量的不足。对救灾志愿者进行防灾救灾培训,也是全面安全教育的好途径,更有利于形成互爱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救灾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当前存在一些截留、挪用、挤占、侵吞、浪费、贪污救灾款物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说明尚未发挥有限救灾款物最大效益的重要保障。在一些受灾区域存在着挪用专款的现象,尽管这些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干部利欲熏心,以身试法所致,但也反映出救灾款物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事件对策措施 未来,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样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灾害救济提出了许多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在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认真制订相应预案,一旦灾情发生,才能有序进行抗灾救灾,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建立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在加大政府救灾投入,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拓宽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建立社会化救灾资金投入体系,使灾害救助工作更具开放性。

三是要尽快建立综合减灾管理体系。建议成立由政府及公安、消防、军队、信息、气象、地震、防汛、交通等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防灾减灾体系,建立中央和本地区的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四是要加强灾害救助的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款的使用管理,明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制定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救灾款物基层发放程序,做到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政策公开、数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五是要建立救助物资仓库网络。各地特别是经常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都要积极落实救灾储备制度,建立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开始储备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在紧急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车选自主品牌

【背景链接】

一年来,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一路败退,市场份额接连下滑,寸土寸金的领土拱手让人。限购和优惠政策的取消,成为产品竞争力本就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的自主品牌一退再退、难见好转的导火索。

2月24日,政府在危机中首次向自主品牌伸出援手。在工信部发布的《201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中,我国25家企业412款车型入选,全部为自主品牌车型。

《目录》的“终极版”出台前,各级政府仍在观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抢购合资品牌车的现象;公务车采购政策不统一、难落实,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厘定、规范的条款。

【原因分析】

2012年2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例行的信息发布会上,董扬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份额下跌的深层原因是自身产品竞争力不强、品牌议价能力低,中国汽车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在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不会有好转,而且会越来越严峻。自主品牌的危机从2011年初便开始显现。限购政策出台、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取消,直接影响自主品牌汽车市场。2011年4月前后,国家工信部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曾召集各车企领导座谈,了解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影响】 地方采购

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他们遇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较为严格地遵从现在的政策导向,优先考虑自主品牌作为公务车;第二类是回避、拖延,以各种理由不按照目录执行;第三类是明确表示,按照地方的采购目录,而地方采购目录与《目录》不一致,有些车型甚至超出了《目录》。

甚至有一些机关单位开始集中采购合资品牌汽车,希望在《目录》执行之前完成对合资品牌车的购置。【预测】

《目录》能最终落实吗? 党政机关单位在选择公务车时,首先考虑的是品牌,其次是当地的政策导向,再次才是车本身的质量和服务。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推销过程中,合资品牌往往作为公务购车的第一选择,自主品牌需要付出更多沟通和服务上的努力才能够挤进这一行列。公共采购还是人在操作,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想要用哪个牌子的车,只要符合国家对于价格、排量和车型的政策,即使选用外资品牌,地方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异议。【难题】

①关键是对于《目录》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目录》来操作执行,此次政策对自主品牌要真的发挥作用。

②公务车监管措施对“领导干部”的概念。如果一般公务车不包括领导干部用车,那么,领导干部用车将不受《目录》的限制,领导干部用车被独立于公车监管政策之外。(根据2011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公务车分类的模糊,给公务车“国产化”留下了太大的机动操作空间,想通过“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争脸面、带动市场的自主品牌们,恐怕要失望了。③自主品牌劣势和地方保护

政府公务用车采购“看不上”自主品牌,还是与其本身的车型、档次和品牌有关。由于缺乏中高端车型,再加上品牌的积累较浅,自主品牌之前很难入采购人员的法眼。

各级政府出台一个自己的协议供货商目录,目录不统一,又导致品牌力较弱的自主品牌很难在异地开拓市场。

④公务用车有限,无法救市。

全国各地情况大同小异,自主品牌在公务车市场的效率少则上千辆,多则上万辆,自主品牌在整个公务车的份额不足20%,而公务车市场仅占国内汽车市场份额的2%。即使公务车全部采购自主品牌,依然不能托起自主品牌未来的发展,自主品牌面临的形势不会因此就发生大的改变。

【专家提议】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要成功,必须要从态度上重视,从战略上有科学长远的规划,重视合作,而且零部件和相关产业要强,要有海外战略

一是政府的支持,政府要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支持自主品牌轿车,政府官员还应该带头使用自主品牌轿车;二是全国人民的支持。恳请大家以更多的平常心看待轿车产品,把它看成仅是一种交通工具,更注重性能价格比,给自主品牌轿车以公平的消费环境。残疾人乘火车票半价非一部门能实施

【背景链接】针对残疾人乘坐火车享受半价票优待的提议,铁道部日前书面回复,称无能力承担更多票价优惠。11月9日,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该举措有望在11月底前实施,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具体分析】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是文明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文明发展的必然形势,这一点毋庸置疑。不过,铁道部以无力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为由拒绝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政策其实并非假话,实际上就是如实。一方面铁道部对于全国千万大学生给予了半价票优惠,并且客运基准票价率的确十几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利润有限。另一方面铁道部门由于高速等建设扩张,的确也无能力再让利给消费者。

当然这不是说,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就不能实施,关键是不能依靠和指望铁道部一个部门单兵突进,而是要协同作战,共同推动。

首先,立法确定残疾人半价票乘火车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这项优惠权利,而不是模糊的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乘车优惠和便利。按照当前法律政策,铁道部没有义务必须给予残疾人半价票的优惠政策,铁道部可以实施这项优惠政策,也可以不实施,实施是恩惠,不实施不违法。

其次,实施残疾人乘坐火车半价票优惠政策,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政策。很多人拿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享受半价票或者免票优惠与乘坐火车不享受半价票比较,看上去很有道理,都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忽视了残疾人乘坐公交车半价票的前提条件,就是公交车得到政府的补贴,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弥补,才保证了残疾人乘车半价票政策的落实。从这个角度说,要让残疾人乘坐火车也享有半价票优惠,财政就必须出钱,对铁路系统给予一定的补贴,不能让铁路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乘车带来的经济损失。再次,各级残联部门必须看好门、把好关,严格发放残疾人证,避免假残疾人泛滥。事实上随着残疾人享有的国家政策和优惠待遇越来越多,不少地方残联存在滥发和乱发残疾人证的现象,不少不是残疾人的人群通过各种关系领取了残疾人证。最后,对于享受半价票乘坐火车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应当进一步细化,应当只让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有半价票优惠,三四级的轻度残疾人不应当享受。众所周知,残疾人分为好几个等级,轻度残疾人与普通人差别不大,具有劳动动力,有固定工作,有经济收入来源,对于这类人群可以不给予半价票的优惠政策。对于那些重度残疾人,对于失去劳动力,没有收入来源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半价票优惠。总而言之,指望铁路部门独自承担残疾人半价票优惠政策的经济负担不现实,也不可能实现,必须依靠多部门合作,尤其是财政资金的补贴的进入,否则很难实现残疾人乘火车享受半价票。事实上铁道部的每列火车将至少预留5张残疾人专用火车票的新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和改善,是在目前实际能力条件下对民意的善意回应,实质上透露出铁道部有心实现残疾人半价票政策的意愿,只能无力而已。房产调控问题

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全国两会会场内外的女性角色受到大家的热切关注。女性的身影活跃在两会的每个会场,各展风采,引人注目。昨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云南代表团审议时,代表党中央向参加两会的女代表、女委员和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同胞致以诚挚的祝福和节日的问候。今年两会房产市场调控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中央将继续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建成50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以上。这些利好消息不仅彰显了中央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决心,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及媒体的广泛讨论。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人大代表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说,为防止富人趁机“揩油”,亟待建立与保障房申请、分配、使用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包括申请者财产公示查询、作弊渎职者严厉惩处以及保障房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来自贵州的全国人大代表黄榜泉说,总理报告专门强调保障房的分配问题,切中百姓关注焦点。保障性住房分配一定要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在网络、街道办进行公示,包括分配前公开统计情况、分配时公开家庭收入情况、分配后公开名单等,分配过程“全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房价上涨的趋势控制住了,但房价并没有下降,还未回归到理性价格。” 全国人大代表马之庚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谈到,调控房地产,就要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他建议,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应做好顶层制度设计,对基本住房需求之外的购房,加快实施房产税。

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呼吁,“适当放宽首套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因为“这些刚性需求者90%属于社会中低收入者,利率上浮、首付比例增加直接影响其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政协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7日下午举行主题为“政协委员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记者会,多位政协委员都对目前备受争议的空置房问题发表了看法。

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指出,“不合理的空置原因就是因为投机问题。这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不断上涨,很多人把房地产作为增值、保值、发财的对象,每个人并不是自己要住,也不是买了出租给别人住,只是等它升值以后抛售造,最终成了空置现象。”

经济学家李稻葵也针对当前部分二线、三线城市存在大量空置房的现象发表了评论,“不是说这个房子里面住了一半的居民,而是整栋地空置,甚至没有完成。”他说,局部地区确实存在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因此需要关注相关地区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重组的问题,以及地区过剩住房的处置问题。

【2012年省考申论热点:房产市场调控问题 新闻媒体观点】

过去一年,中央打出调控房价“组合拳”,效果已初步显现,特别是加大保障房建设,让中低收入者拍手称快,但这项涉及千万人福祉的民生工程在申请、分配、使用、质量等方面问题频现。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房产市场调控仍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各类两会民意调查中,“房产市场调控”均位居关注度前列,根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联合展开的网民最为关注的十大热点话题调查显示结果,“房价调控”跻身前五,而在新华网“2012两会调查”的22个选项中,“房产市场调控”也始终名列前茅。截至3月8日13时,在新浪微博的微博搜索中输入“房价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关键词,分别有944,861条和287,460条结果,显示出“房产市场调控”话题在微博平台上也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

同时,地方媒体也对“两会”后房产市场价格走向颇为关注。全面解读物权法申论标准表述 什么是“物权”: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它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

一、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这次集体学习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这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学习、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指明了方向。

一、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推

民法学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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